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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一、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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