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通航水域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固定建筑物(设施)等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通航水域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设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通航水域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固定建筑物(设施)等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日常用语
水上施工审批
预计办理总用时
5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 证照 | 施工许可证.pdf | 许可证072.pdf | 无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听证,专家评审,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 总时限 | 40工作日 |
---|---|---|---|
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无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在通航水域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固定建筑物(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收件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查或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逾期不告知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该申请是否满足《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2.该申请的施工方案是否满足《内河通航标准》《海轮航道通航标准》等标准规范的规定。
3.航道通航保障措施是否满足通航安全需要,助航标志设置是否满足《内河助航标志》等标准规定。
2.该申请的施工方案是否满足《内河通航标准》《海轮航道通航标准》等标准规范的规定。
3.航道通航保障措施是否满足通航安全需要,助航标志设置是否满足《内河助航标志》等标准规定。
4
决定
1.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1.准予许可的,出具《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2.不准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1.准予许可的,颁发《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2.不准予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3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航道管理处
-
办理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27号广东交通大厦22楼2215室
-
中心电话:
020-83527072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公交车:7路、36路、61路、80路、125路、184路、192路、194路到白云路站 地铁站:团一大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