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病残儿医学鉴定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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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短语 | 病残儿医学鉴定 |
日常用语 | 病残儿医学鉴定 |
法定办结时限 | 90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30 ( 工作日 ) |
实施主体 | 坪山区坪山街道办事站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数量限制 | 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在线预约地址 | 点击预约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IV级)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否 |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
通办区域 |
通办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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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跨区通办 | 查看区域 | 一网通办 |
跨省通办 | 全国 | 一网通办 |
全省跨市通办 | 查看区域 | 一网通办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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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
业务系统 | 深圳市公共审批平台 |
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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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16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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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
批文 |
无电子证照 |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000723009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TE440310441008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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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TE4403104410082005500072300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特别程序
类型 |
总时限 |
总时限说明 |
特别程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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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 | 90工作日 | 查看说明 |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病残儿医学鉴定前,应当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分类,从市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组中抽取5名以上的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在每年的3、6、9、12月2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面见患儿,审核患儿的病历资料及检查报告,向申请人询问患儿的相关病史,对照患儿目前病残程度,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医学资料或者医学辅助检查。鉴定小组鉴定后应当在《申请表》上及时填写鉴定意见,所有参与鉴定的专家在《申请表》上签名(此环节包含特别程序,不纳入承诺时限内)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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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称 | 坪山街道 |
乡镇街道代码 | 4403100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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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社区名称 | 无 |
村镇社区代码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地址 | |
计划生效日期 | 2019-07-26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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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生育收养,生小孩,儿童青少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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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受理条件
凡居住在广东省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首次登陆需注册账号,选择相应的街道窗口及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街道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可邮寄),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30个自然日内递交补正材料(补正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逾期不补正的,受理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双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上门核查;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核 (1)街道审核 街道办事处在受理后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街道办事处在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将材料送至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区级初审 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资料是否真实,申请人生育情况是否符合申请病残儿鉴定的条件,患儿的病情是否基本符合国家、省的病残儿鉴定标准。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必要时可要求补充有关检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电话告知申请人等候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通知。对于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家庭,退回有关资料,并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
4.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批)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病残儿医学鉴定,需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病残儿医学鉴定前,应当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分类,从市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组中抽取5名以上的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在每年的3、6、9、12月2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面见患儿,审核患儿的病历资料及检查报告,向申请人询问患儿的相关病史,对照患儿目前病残程度,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医学资料或者医学辅助检查。鉴定小组鉴定后应当在《申请表》上及时填写鉴定意见,所有参与鉴定的专家在《申请表》上签名(此环节包含特别程序,不纳入承诺时限内)
5.办结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市病残儿医学鉴定专用章,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交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街道办事处发放给申请人。
6.送达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具有深圳户籍一方的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30个自然日内递交补正材料(补正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逾期不补正的,受理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双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上门核查;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核 (1)街道审核 街道办事处在受理后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街道办事处在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将材料送至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区级初审 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资料是否真实,申请人生育情况是否符合申请病残儿鉴定的条件,患儿的病情是否基本符合国家、省的病残儿鉴定标准。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必要时可要求补充有关检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电话告知申请人等候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通知。对于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家庭,退回有关资料,并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
4.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批)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病残儿医学鉴定,需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病残儿医学鉴定前,应当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分类,从市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组中抽取5名以上的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在每年的3、6、9、12月2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面见患儿,审核患儿的病历资料及检查报告,向申请人询问患儿的相关病史,对照患儿目前病残程度,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医学资料或者医学辅助检查。鉴定小组鉴定后应当在《申请表》上及时填写鉴定意见,所有参与鉴定的专家在《申请表》上签名(此环节包含特别程序,不纳入承诺时限内)
5.办结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市病残儿医学鉴定专用章,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交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街道办事处发放给申请人。
6.送达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材料
中介服务
材料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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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咨询监督
窗口办理
坪山区坪山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1-4号
办理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团结路4号1楼坪山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1-4号
办公电话:0755-8451384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可乘坐964路、b726路、b760路、b764路、b765路、b811路、m479路、高铁坪山快捷线接驳2线等公交路线到达。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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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2002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 |
条款号 | 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
颁布机关 | 国家卫健委 | |
实施日期 | 2002-01-18 | |
条款内容 | 第五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十四条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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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 |
依据文号 |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 |
条款号 | 第二十七条 | |
颁布机关 | 省人大常委会 | |
实施日期 | 2016-01-01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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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2004年国务院令第309号 | |
条款号 | 第十二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01-10-01 | |
条款内容 |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坪慧路华瀚科技大厦一楼司法局大厅
电话:0755-84622739
网址:http://www.szpsq.gov.cn/xxgk/xzfybszn/201805/t20180514_11897377.htm
行政诉讼
部门: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
电话:0755-25228750、0755-25228778
网址:http://www.shenp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