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短语 | 无 |
日常用语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1 ( 工作日 ) |
实施主体 | 珠海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窗口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数量限制 | 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在线预约地址 | 点击预约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IV级)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否 |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
通办区域 |
通办形式 |
---|---|---|
全省跨市通办 | 查看区域 | 一网通办 |
跨省通办 | 全国 | 一网通办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就近办 |
业务系统 | 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 |
联办机构 | 无 |
||
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17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 |
证照 |
无电子证照 |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000709027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0400006988822M |
---|---|---|---|
实施编码 | 11440400006988822M300070902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440400006988822M300070902700005 |
特别程序
类型 |
总时限 |
总时限说明 |
特别程序说明 |
---|---|---|---|
无 | 无 | 无 | 无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
村镇社区名称 | 无 |
村镇社区代码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地址 |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设立变更,安全防护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
申请内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受理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
申请材料
中介服务
材料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网警支队一大队 0756-8642172 香洲分局 0756-8640878 拱北分局 0756-8644729斗门分局0756-8645655,18807561852 金湾分局 0756-7794050 高新分局 0756-8646922 高栏港分局 0756-6311976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
1、0756-12345珠海市市民服务热线2、0756-110公安局报警电话
窗口办理
珠海市公安局网警支队驻珠海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窗口
办理地点: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30号政务服务大厅2楼公安专厅16号窗口
办公电话:0756-8642172、0756-2297902、0756-8641386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行政服务中心公交站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立依据 | 法律法规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
依据文号 |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
条款号 | 第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6-03-01 | |
条款内容 |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无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符合条件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知情权、诉讼权和复议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如实提交申请材料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珠海市行政复议委员会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康宁路28号
电话:0756--2255940
网址:无
行政诉讼
部门: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电话:0756-7265286
网址: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