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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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短语 | 无 |
日常用语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3 ( 工作日 ) |
实施主体 |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数量限制 | 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在线预约地址 | 点击预约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IV级)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否 |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
通办区域 |
通办形式 |
---|---|---|
跨省通办 | 查看区域 | 一网通办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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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一次办 |
业务系统 | 深圳市环评综合管理系统 |
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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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47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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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批复 |
批文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000116055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0300MB2D11864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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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440300MB2D11864Q400011605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特别程序
类型 |
总时限 |
总时限说明 |
特别程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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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技术审查,其他/其他审查方式, | 40工作日 | 查看说明 | 特殊程序不包含在承诺时限内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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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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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社区名称 | 无 |
村镇社区代码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地址 |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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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环保绿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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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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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建设管理,环保绿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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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
申请内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 |
受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 2.申请材料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6号)、《关于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建设项目名录(2019年本)的通知》(粤环〔2019〕24号)3.项目申报获码并审核通过后提出业务申请。
收件
- 时限:即时
- 审批人:收文员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 时限:即时
- 审批人:收文员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 时限:2个工作日
- 审批人:审批员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 时限:1个工作日
- 审批人:科长
办理结果1.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 时限:即时
- 审批人:收文员
办理结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 时限:即时
- 审批人:收文员
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收件
- 时限:即时
- 审批人:收文员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 时限:即时
- 审批人:收文员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 时限:2个工作日
- 审批人:审批员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 时限:1个工作日
- 审批人:科长
办理结果1.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 时限:即时
- 审批人:收文员
办理结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 时限:即时
- 审批人:收文员
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中介服务
材料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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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007541846100433440300 | 查看详情 |
查看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
依据文号:
公告 2019年 第2号
条款号:
第三条
颁布机关:
生态环境部
实施日期:
无
条款内容: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暂应由编制单位中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全职工作人员,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依据文号: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条款号:
第十九条
颁布机关:
国家生态环境部
实施日期:
无
条款内容: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
咨询监督
窗口办理
深圳市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33-1号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办公电话:窗口收发文联系电话:89892106 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咨询电话:28949271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45
位置指引:如需乘坐公交到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在“龙岗世贸百货”站台下车即可。途径公交线路有:新通宝T1线、E6路、E7路、E23路、E25路、高峰专线33、M219路、M230路、M276路、M277路、M278路、M280路(原990路)、M306路、M307路、M315路、M361路、M386路、351路、802路、810路、811路、812路、839路、862路、868路、868区间线1。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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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2017年修改 | |
条款号 | 第六、九、十、十一、十二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1998-11-29 | |
条款内容 | 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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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 |
条款号 | 第三、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03-09-01 | |
条款内容 | 第三条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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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
依据文号 | 2003年 | |
条款号 | 第二十九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03-10-01 | |
条款内容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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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
依据文号 | 2014年修订 | |
条款号 | 第十九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5-01-01 | |
条款内容 |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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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此文非主动公开) |
依据文号 | 2019年修订 | |
条款号 | 第二十九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5-07-01 | |
条款内容 |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
无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 2
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收取材料的清单进行公开; 3
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4 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5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告知其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申请人应按照实施机关已公开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流程以及需要收取材料的清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评审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
地址:龙岗区清林路77号海关大厦东座12楼1219室
电话:0755-28684113
网址:http://lg.gov.cn/xxgk/zwgk/xzfy/
行政诉讼
部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德政路8号龙岗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电话:0755-88912368
网址:https://fy.l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