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备案(政府投资)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事项名称短语 | 无 |
日常用语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10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1 ( 工作日 ) |
实施主体 | 深圳市水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数量限制 | 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在线预约地址 | 无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IV级)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否 |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
通办区域 |
通办形式 |
---|---|---|
无 | 无 | 无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一次办,马上办 |
业务系统 | 深圳市统一申办平台 |
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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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18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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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备案办理回执 |
其他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442016100002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0300007541512Q |
---|---|---|---|
实施编码 | 11440300007541512Q3442016100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特别程序
类型 |
总时限 |
总时限说明 |
特别程序说明 |
---|---|---|---|
无 | 无 | 无 | 无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
村镇社区名称 | 无 |
村镇社区代码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地址 |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建设管理,水利水务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受理条件
深圳市范围(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年设计用水量3万m3(含3万m3)以上的由市水务局办理;年设计用水量3万m3以下的项目,由所辖区水务主管部门办理;前海合作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建设项目分别由前海管理局、深汕特别合作区住建水务局办理。小型低风险社会投资工程免办理。小型低分险是指宗地内新建规定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0 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的社会投资新建、改扩建项目。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的公开。实施机关应在网站、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公开受理范围并一次性告知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2)申请接收。系统自动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本事项的申请材料。 (3)登记。系统在接收到申请后,登记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接收时间。
(4)收件凭证。系统自动进行登记,并自动生成收件凭证。 (5)为申请人提供帮助。实施机关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 2、受理(当天)
受理审核。受理后应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审核(当日)
经审查,申请条件不满足审批条件,不予批准,并告知不予批准理由,本次申请即终止。 4.审批(立即)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5.办结(当日) 审批决定完成后自动办结。6.送达(立即) :系统自动将办理结果推送(或邮寄)给申请人。
收件
- 时限:0
- 审批人:综合窗口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 时限:1
- 审批人:综合窗口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决定
- 时限:1
- 审批人:练莉、赖康
办理结果备案回执 不准备案告知书
制证
- 时限:0
- 审批人:练莉、赖康
办理结果备案回执 不准备案告知书
送达
- 时限:0
- 审批人:练莉、赖康
办理结果备案回执 不准备案告知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现场网上申报及咨询。
2.受理(当天)受理。受理后应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审核(立即)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
4.审批(立即)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审批。
5.办结(立即) 审批决定完成后自动办结。
6.送达(立即) 系统自动将办理结果推送(或现场递交)给申请人。
收件
- 时限:0
- 审批人:综合窗口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 时限:1
- 审批人:综合窗口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决定
- 时限:1
- 审批人:练莉、赖康
办理结果备案回执 不准备案告知书
制证
- 时限:0
- 审批人:练莉、赖康
办理结果备案回执 不准备案告知书
送达
- 时限:0
- 审批人:练莉、赖康
办理结果备案回执 不准备案告知书
申请材料
中介服务
材料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符合规范要求的《用水节水评估报告》 | 编制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政府投资) | 007541512100263440300 | 查看详情 |
查看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2008年深府令第183号
条款号:
第十二条
颁布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
2008-05-01
条款内容: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审批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申报表;
(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及专业咨询机构的评审意见。 法律法规名称: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编制规范
依据文号:
SZDB/Z 27-2010
条款号:
第四条
颁布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
无
条款内容: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是在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的全过
程中关于用水和节水的技术性、管理性的指导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a) 报告内容应科学、准确、简洁,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可同时采用图表或照片的表达方式,以 使报告内容充实全面,结论清楚明确,利于阅读和审查。 b)满足建设项目相关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编制的深度要求。 c)基础信息数据准确,预测模式及参数选择合理,数据分析科学全面。 d)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资质,并在报告文件上盖章和署名。 |
咨询监督
窗口办理
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42号窗口
办公电话:0755-88125974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45(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公交路线:市民中心公交站:38路, 60路, 64路, 107路, 235路, 236路, 374路, 398路, b686路, e18路, k578路, m262路, m390路, n9路。 市民中心东站:38路, 60路, 64路, 76区间线, 235路, 371路, 373路, 374路, 398路, b709路, m347路, m390路, n9 路, 高峰专线4路。 地铁路线:市民中心站:地铁2号线(蛇口线) 、地铁4号线(龙华线)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 |
---|---|---|
依据文号 | 2008年深府令第183号 | |
条款号 | 第四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08-05-01 | |
条款内容 | 第四条 深圳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工作。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受市水务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全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具体管理工作。 |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2008年深府令第183号 | |
条款号 | 第十二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08-05-01 | |
条款内容 |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审批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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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2008年深府令第183号 | |
条款号 | 第十三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08-05-01 | |
条款内容 |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建设项目及用水对象概况; (二)项目的性质及相应的产业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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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2008年深府令第183号 | |
条款号 | 第十四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08-05-01 | |
条款内容 |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符合下列条件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批准: (一)建设项目用水符合相应的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定和技术规范; |
|
设立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2008年深府令第183号 | |
条款号 | 第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08-05-01 | |
条款内容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中包含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内容,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依法不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工程方案设计文件中包含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内容。 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报区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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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6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依据文号 | 2016年修正 | |
条款号 | 第五十三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实施日期 | 1988-01-21 | |
条款内容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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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7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调整适用和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有关规定的决定》 |
依据文号 | 第一一九号 | |
条款号 | 第一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8-06-27 | |
条款内容 | 一、暂时调整适用《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年设计用水量三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报建时,应当将节约用水设施建设报告向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
实施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 |
---|---|---|
依据文号 | 2008年深府令第183号 | |
条款号 | 第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08-05-01 | |
条款内容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中包含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内容,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依法不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工程方案设计文件中包含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内容。 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报区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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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2008年深府令第183号 | |
条款号 | 第十二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08-05-01 | |
条款内容 |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审批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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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2008年深府令第183号 | |
条款号 | 第十三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08-05-01 | |
条款内容 |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建设项目及用水对象概况; (二)项目的性质及相应的产业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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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2008年深府令第183号 | |
条款号 | 第十四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08-05-01 | |
条款内容 |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符合下列条件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批准: (一)建设项目用水符合相应的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定和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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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2008年深府令第183号 | |
条款号 | 第四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08-05-01 | |
条款内容 | 第四条 深圳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工作。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受市水务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全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具体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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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6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依据文号 | 2016年修正 | |
条款号 | 第五十三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实施日期 | 1988-01-21 | |
条款内容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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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7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调整适用和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有关规定的决定》 |
依据文号 | 第一一九号 | |
条款号 | 第一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8-06-27 | |
条款内容 | 一、暂时调整适用《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年设计用水量三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报建时,应当将节约用水设施建设报告向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市信访大厅B103室
电话:0755-88120397、0755-88101165(咨询),0755-88132145(收案室)
网址:http://sf.sz.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深盐路2088号
电话:0755-12368、0755-25228750、0755-25228778
网址:http://www.gzcourt.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