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举办涉台和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短语 | 无 |
日常用语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13 ( 工作日 ) |
实施主体 |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数量限制 | 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在线预约地址 | 无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IV级)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否 |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
通办区域 |
通办形式 |
---|---|---|
跨省通办 | 全国 | 一网通办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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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 |
业务系统 | 广东政务服务网 |
联办机构 | 无 |
||
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12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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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批准文件 |
批文 |
无电子证照 |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000122023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0000MB2C87614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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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440000MB2C87614P200012202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特别程序
类型 |
总时限 |
总时限说明 |
特别程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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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无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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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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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社区名称 | 无 |
村镇社区代码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地址 |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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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设立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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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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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本事项适用于举办涉台和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 |
受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以下相关规定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第十四条 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2.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在安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保证安全出入口畅通;需要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搭建舞台、看台,确保安全。
3.第二十条 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4.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5.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收件
- 时限:2个工作日
- 审批人:梁琴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 时限:3个工作日
- 审批人:杨启迪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 时限:7个工作日
- 审批人:邹七飞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 时限:6个工作日
- 审批人:曾晓峰
办理结果1.申请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 时限:1个工作日
- 审批人:梁琴
办理结果批复文件
送达
- 时限:1个工作日
- 审批人:梁琴
办理结果批复文件
收件
- 时限:2个工作日
- 审批人:梁琴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 时限:3个工作日
- 审批人:杨启迪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 时限:7个工作日
- 审批人:邹七飞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 时限:6个工作日
- 审批人:曾晓峰
办理结果1.申请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 时限:1个工作日
- 审批人:梁琴
办理结果批复文件
送达
- 时限:1个工作日
- 审批人:梁琴
办理结果批复文件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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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营业性演出申请表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
2 | 近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书面说明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
3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原件:0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4 | 演员名单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来源渠道 | |
5 | 演员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0复印件:0 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6 | 演出同意函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来源渠道 | |
7 | 演出场馆同意函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来源渠道 | |
8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 原件:0复印件:0 电子化 |
非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9 | 消防安全证明 | 原件:0复印件:0 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10 | 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非必要 其他要求 |
来源渠道 | |
11 |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非必要 其他要求 |
来源渠道 | |
12 | 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及工作人员名单(须上传WOR...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非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
13 | 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来源渠道 |
中介服务
材料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20-37803356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
020-37803338
窗口办理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务窗口
办理地点:广州市东风东路701号一楼政务窗口
办公电话:020-37803312、020-3780303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8:45-12:00 14:00-17:30 周五8:45-12:00 14:00-17:00
位置指引:执信中学-公交车站 途经公交车:16路, 63路, 112路, 192路, 221路, 223路, 225路, 285路, 535路, 550路, 夜15路上半夜班, 夜15路下半夜班 犀牛路口-公交车站349米 途经公交车:16路, 63路, 112路, 189路, 192路, 221路, 223路, 225路, 285路, 287路, 535路, 550路, 夜15路上半夜班, 夜15路下半夜班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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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2016年国务院令第528号修正) | |
条款号 | 第十四、十五、十六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05-09-01 | |
条款内容 | 第十四条 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2016年国务院令第528号修正) | |
条款号 | 第十三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05-09-01 | |
条款内容 |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
依据文号 | 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 |
条款号 | 附件第203项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09-11-17 | |
条款内容 | 举办涉外涉台非歌舞娱乐场所演出活动由省文化厅审批 |
无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合法权益因文化行政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如实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依法接受、配合现场监督检查的义务。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
地址:广州市政民路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电话:020-86350180;010-59882100
网址:http://sft.gd.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
电话:020-37890836
网址:http://www.gtyy.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