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登记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短语 | 无 |
日常用语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5 ( 工作日 ) |
实施主体 | 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数量限制 | 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在线预约地址 | 无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IV级)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否 |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
通办区域 |
通办形式 |
---|---|---|
跨省通办 | 广东省 | 一网通办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一次办 |
业务系统 | 广东省社会组织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 |
联办机构 | 无 |
||
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19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证照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000111003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00006715714882 |
---|---|---|---|
实施编码 | 1144000067157148822000111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4400006715714882200011100300006 |
特别程序
类型 |
总时限 |
总时限说明 |
特别程序说明 |
---|---|---|---|
无 | 无 | 无 | 无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
村镇社区名称 | 无 |
村镇社区代码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地址 |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社会组织法人 |
||
---|---|---|---|
申请内容 | 无 |
受理条件
民办非企业变更登记业务是指名称变更、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业务范围变更、开办资金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以及由变更事项引起的章程变更。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收件
- 时限:0个工作日
- 审批人:业务经办人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 时限:1个工作日
- 审批人:业务经办人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 时限:1个工作日
- 审批人:副处长、处长、副局长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 时限:2个工作日
- 审批人:副厅长
办理结果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 时限:2个工作日
- 审批人:业务经办人
办理结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 时限:0个工作日
- 审批人:业务经办人
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收件
- 时限:0个工作日
- 审批人:业务经办人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 时限:1个工作日
- 审批人:业务经办人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 时限:1个工作日
- 审批人:副处长、处长、副局长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 时限:2个工作日
- 审批人:副厅长
办理结果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 时限:2个工作日
- 审批人:业务经办人
办理结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 时限:0个工作日
- 审批人:业务经办人
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中介服务
材料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20-83340992
-
咨询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0号金安大厦西侧之一广东社会组织管理局一楼服务大厅
-
咨询网址:
-
微信号:
广东民政
-
政务微博:
广东民政https://weibo.com/gdsmzt?is_hot=1
-
电子邮箱:
mzt_mizzj@gd.gov.cn
-
信函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0号金安大厦西侧之一广东社会组织管理局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
020-12349
-
投诉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8号广东省民政厅信访室
-
投诉网址:
-
信函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8号广东省民政厅信访室
窗口办理
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服务大厅
办理地点: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金安大厦西侧之一服务大厅1、2号窗口
办公电话:020-83340992、020-83341308
办公时间:每逢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位置指引:搭乘公交车至东风中路。途经线路:2路、6路、27路、42路、56路、62路、74路、80路、83路、85路、133路、185路、204路、209路、211路、224路、229路、261路、276路、283路、284路、289路、289路快线、293路、297路、305路、518路、543路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依据文号 | 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 |
条款号 | 第三、五、六、十二、十五、十六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1998-10-25 | |
条款内容 | 第三条 |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 |
条款号 | 第八、十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实施日期 | 2016-09-01 | |
条款内容 | 第八条 |
|
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
依据文号 | 民发〔1999〕129号 | |
条款号 | 第二条 | |
颁布机关 | 民政部 | |
实施日期 | 1999-12-28 | |
条款内容 | 第二条 |
|
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
依据文号 | 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修订 | |
条款号 | 第四条 | |
颁布机关 | 民政部 | |
实施日期 | 1999-12-28 | |
条款内容 | 第四条 |
|
设立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 |
条款号 | 第十九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7-09-01 | |
条款内容 | 第十九条 |
无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度查询、投诉的权利;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材料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对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理解掌握本行政许可的有关政策法规;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书面提交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考评的相关工作。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民政部
地址:广州市政民路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北京市北河沿大街147号
电话:020-86350180、010-58123464
网址:http://sft.gd.gov.cn/sfw/RBlaw/或http://www.mca.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
电话:020-37890836
网址: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