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港澳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准(危险货物运输)
指南地址: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160000725738683440115043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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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事项名称 | 直通港澳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准(危险货物运输) | 日常用语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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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需要申请人到现场申请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是 |
实施主体 | 河源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在线预约地址 | http://wsbs.heyuan.gov.cn/portal/website/yyqh/yyqh!qhywlist.action?&areacode=441600 |
实施编码 | 114416000072573868300011803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4416000072573868300011803700012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基本编码 | 000118037000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版本 | 43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16000072573868 | 网办深度 | III级 | 委托部门 | 无 |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 通办区域 | 通办形式 |
---|---|---|
跨省通办 | 全部境内地区 | 全程网办 |
跨境通办 | 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 全程网办 |
省内通办 | 广州市、韶关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佛山市、江门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惠州市、梅州市、汕尾市、河源市、阳江市、清远市、东莞市、中山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 | 全程网办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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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就近办,马上办 | 业务系统 | 河源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
审批结果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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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交通运输,申请资质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
申请内容 | 直通港澳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准(危险货物运输) |
受理条件
(一)已取得省交通运输厅核准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指标;(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线下办理流程
步骤
收件
- 时限:1个工作日
- 审批人:何俊
办理结果:1、在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的,由申请人向窗口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2、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的,由申请人在政务务网上提交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受理
- 时限:1个工作日
- 审批人:何俊
办理结果: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该当场更正,并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应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审查
- 时限:0.5个工作日
- 审批人:吴雄强
办理结果:受理后,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按需提起特殊程序,并组织实地核查、安全论证或专家评审等工作后,作出审查结论。
1.该未开放档案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 该未开放档案是否涉及《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决定
- 时限:0.5个工作日
- 审批人:高丽云
办理结果:决定人员作出是否发放《道路运输证》的审批决定。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制证
- 时限:1个工作日
- 审批人:何俊
办理结果:1、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并出具《道路运输证》;2、不予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送达
- 时限:1个工作日
- 审批人:何俊
办理结果: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并出具《道路运输证》,并通过窗口直接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由申请人在网站上直接打印《道路运输证》。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其他信息 |
---|---|---|---|---|---|---|
1 | 《港澳车辆出入境营运申请审批表》 |
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申请表格文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盖企业公章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 |
2 |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单 |
原件:1
复印件:1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其他 | 无 |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 |
3 | 广东省公安厅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 |
原件:1
复印件:1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证件证书证明 | 无 | 来源渠道:政府部门核发 | |
4 | 机动车行驶证 |
原件:0
复印件:2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证件证书证明 | 无 | 填报须知:盖企业公章 来源渠道:政府部门核发 | |
5 | 经办人身份证 |
原件:1
复印件:1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证件证书证明 | 无 | 来源渠道:政府部门核发 备注信息:可使用身份证阅读信息替代复印件。由政务中心使用专门设备读取身份证照面信息形成纸质材料,由办事的具体经办人签名确认。供审批部门归档使用。 | |
6 | 罐式专用车辆还应提供罐体容积、罐体检测合格,以及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的材料 |
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其他 | 无 |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 |
7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其他 | 无 |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备注信息:加盖企业公章 | |
8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
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其他 | 无 | 来源渠道:其他 | |
9 | 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 |
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其他 | 无 |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 |
10 | 车载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安装材料 |
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证件证书证明 | 无 |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
说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表示该材料已关联电子证照 该材料免提交 表示该材料可以免提交,办事无需提交原件
温馨提示:空白表格和示例样本文件请在原办事指南页上下载。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 | |
条款号 | 第六十六条 | |
颁布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
实施日期 | 2022-09-26 | |
条款内容 |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设定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 | |
条款号 | 第六十七条 | |
颁布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
实施日期 | 2022-09-26 | |
条款内容 |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货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设定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
条款号 | 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23-07-20 | |
条款内容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其他违法行为。 | |
设定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
条款号 | 第七十七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23-07-20 | |
条款内容 |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道路运输,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
设定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
依据文号 |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 |
条款号 |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24-01-19 | |
条款内容 | 取得直通港澳营业性车辆指标使用权的企业,持相关批准文件向省商务(口岸)、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实现直通港澳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指标、车辆、人员、运输量等信息互联共享。 | |
设定依据6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
依据文号 |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 |
条款号 |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24-01-19 | |
条款内容 | 从事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的车辆,在内地运行期间应当遵守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服从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不得从事起、终点均在内地的道路运输经营。 直通港澳客运车辆不得在出入境口岸内地一侧接驳、转运旅客,不得随意设点、增班和延伸线路运行。 直通港澳客运车辆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直通港澳客运标志牌。 | |
设定依据7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
依据文号 |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 |
条款号 |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24-01-19 | |
条款内容 | 经营直通港澳班车客运的,应当进入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的场所经营。 | |
设定依据8 | 法律法规名称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 | |
条款号 | 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第2目、第3目、第4目、第5目、第6目、第7目、第8目、第(二)项第1目、第2目、第3目、第(三)项第1目、第2目、第3目、第(四)项第1目、第2目、第3目、第4目、第5目、第6目、第7目、第8目、第9目 | |
颁布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
实施日期 | 2023-11-10 | |
条款内容 | 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 |
设定依据9 | 法律法规名称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 | |
条款号 | 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第2目、第(二)项 | |
颁布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
实施日期 | 2023-11-10 | |
条款内容 | 省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 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 |
设定依据10 | 法律法规名称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 | |
条款号 | 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1目、第2目、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 | |
颁布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
实施日期 | 2023-11-10 | |
条款内容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企业章程文本。 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
设定依据11 | 法律法规名称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 | |
条款号 |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1目、第2目、第(三)项、第(四)项 | |
颁布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
实施日期 | 2023-11-10 | |
条款内容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省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 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 |
设定依据12 | 法律法规名称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 | |
条款号 |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 |
颁布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
实施日期 | 2023-11-10 | |
条款内容 |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所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运输危险货物的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专用车辆数量、要求以及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许可的企业或单位的许可事项等,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
设定依据13 | 法律法规名称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 | |
条款号 | 第十三条第一款 | |
颁布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
实施日期 | 2023-11-10 | |
条款内容 | 被许可人已获得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 |
设定依据14 | 法律法规名称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 | |
条款号 |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
颁布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
实施日期 | 2023-11-10 | |
条款内容 |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 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落实专用车辆、设备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 |
设定依据15 | 法律法规名称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 | |
条款号 |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 |
颁布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
实施日期 | 2023-11-10 | |
条款内容 |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聘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按照承诺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 |
设定依据16 | 法律法规名称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 | |
条款号 | 第十六条第一款 | |
颁布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
实施日期 | 2023-11-10 | |
条款内容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
设定依据17 | 法律法规名称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 | |
条款号 | 第十七条第一款 | |
颁布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
实施日期 | 2023-11-10 | |
条款内容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子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 |
设定依据18 | 法律法规名称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 | |
条款号 |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
颁布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
实施日期 | 2023-11-10 | |
条款内容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 |
设定依据19 | 法律法规名称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 | |
条款号 | 第十九条第一款 | |
颁布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
实施日期 | 2023-11-10 | |
条款内容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司法局行政复议科
地址:河源市源城区沿江东路5号
电话:0762-3820252
网址:
行政诉讼
部门: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
地址:河源市东源县城东源大道旁
电话:0762-8832203
网址:
咨询方式与监督方式
咨询电话:
0762-3292475
投诉电话:
0762-12345
办理窗口
河源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地点:河源市源城区东埔街道建设大道131-1号(建设大道与东华路北交汇处)河源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10号窗口
办公电话:0762-3889333,0762-3889363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乘坐9路公交车到消防局站下车,消防局正对面到河源市新政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