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指南地址: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13220071981608444011600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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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事项名称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日常用语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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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否 |
实施主体 | 博罗县水利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在线预约地址 | 无 |
实施编码 | 114413220071981608400011900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基本编码 | 000119007000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版本 | 28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13220071981608 | 网办深度 | IV级 | 委托部门 | 无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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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服务形式 | 一次办,就近办,网上办,马上办 | 业务系统 | 惠州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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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批文 | 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格式).doc | 广东省水利厅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doc | 无电子证照 |
特别程序
类型 | 总时限 | 总时限说明 | 特别程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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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技术审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 35工作日 | 选取技术审查单位3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并出具修改意见5个工作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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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其他 | ||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
申请内容 |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广东省内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
受理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其它技术要求; (二)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防汛抢险、堤(岸)防和其它水工程安全无不利影响或影响较小,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或已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四)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符合相应的技术规定; (五)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已落实替代水域工程、功能补救措施。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线下办理流程
步骤
收件
- 时限:0.5个工作日
- 审批人:窗口人员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受理
- 时限:5个工作日
- 审批人:窗口人员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审查
- 时限:0.5个工作日
- 审批人:审批人员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该未开放档案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 该未开放档案是否涉及《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决定
- 时限:0.5个工作日
- 审批人:审批人员
办理结果: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制证
- 时限:0.5个工作日
- 审批人:窗口人员
办理结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送达
- 时限:0.5个工作日
- 审批人:窗口人员
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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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
原件:3
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其他 | 无 |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 |
2 | 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文件 |
原件:1
复印件:2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其他 | 无 |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 |
3 | 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原件:0
复印件:0 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证件证书证明 | 无 | 来源渠道:政府部门核发 备注信息:法人证明文件 |
说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表示该材料已关联电子证照 该材料免提交 表示该材料可以免提交,办事无需提交原件
温馨提示:空白表格和示例样本文件请在原办事指南页上下载。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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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主席令第48号 | |
条款号 | 第十九、三十八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6-07-02 | |
条款内容 |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 |
设定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修正) |
依据文号 | 主席令第48号 | |
条款号 | 第十七、二十七、三十三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1998-01-01 | |
条款内容 | 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 |
设定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修正) |
依据文号 | 国务院令第3号 | |
条款号 | 第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8-03-19 | |
条款内容 |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设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 |
设定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依据文号 | 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 |
条款号 | 第三十三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7-08-08 | |
条款内容 |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设定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
依据文号 | 2015年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 |
条款号 |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
颁布机关 | 水利部 | |
实施日期 | 2011-04-01 | |
条款内容 | 第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一)水工程; (二)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三)取水、排污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水文测站改建后应不低于原标准。 第十条 建设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申请书; (二)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报告; (三)补救措施和费用估算; (四)工程施工计划;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 |
设定依据6 | 法律法规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
依据文号 | 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 | |
条款号 | 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第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
颁布机关 | 水利部 | |
实施日期 | 2017-12-22 | |
条款内容 | (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 (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 (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 (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第六条 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 (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4)是否防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 (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流域机构在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还应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 第七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应发给审查同意书,并抄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取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审查同意书可以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 第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决定,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当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建设单位对批复持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计划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时,应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查同意书。 第十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十三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可根据《河道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 |
设定依据7 | 法律法规名称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
依据文号 | 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 | |
条款号 | 水利部令第31号 | |
颁布机关 | 水利部 | |
实施日期 | 2017-12-22 | |
条款内容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水工程未取得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第五条 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 (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前款第一项中的主要一级支流和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第三项中的主要支流以及第四项中的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的名录和范围由水利部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 第六条 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二)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四)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八条 审查签署机关对受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一)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二)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水工程建设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审查签署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下达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可以对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和管理措施提出有关要求。 审查签署机关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应当抄送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应当抄送与水工程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承担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工作。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第十条 审查签署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求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流域管理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求与水工程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受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但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未获得审批(核准、备案)需要重新编制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3月1日前,向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情况。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的4月1日前,向水利部报送本流域内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情况。 第十四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签署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五条 审查签署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水工程,或者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建设水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的格式见附录。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设定依据8 | 法律法规名称 | 《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水汛〔2017〕359号 | |
条款号 | 水讯【2017】第359号 | |
颁布机关 | 水利部 | |
实施日期 | 2017-11-06 | |
条款内容 | 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流域机构: 近年来,国务院大力推进行政审批改革,要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审批改革精神,优化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维护蓄滞洪区、洪泛区防洪减灾功能,保障非防洪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领导 蓄滞洪区、洪泛区是我国防洪减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是保障和提高江河防灾减灾能力的现实要求,也是实现我国防洪减灾从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的重大举措。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流域机构要着眼于防洪减灾全局,把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列入重要议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理清职责分工,加大管理力度,形成责权明晰、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要根据社会经济快速发展需要和防洪规划要求,进一步明确蓄滞洪区、洪泛区管理权限,划定管理范围。要广泛深入宣传引导,加深社会各界对蓄滞洪区和洪泛区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理解和认识。要严格审批管理,加强巡查执法,坚决制止蓄滞洪区和洪泛区范围内未经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非防洪项目建设。 二、把握洪水影响评价管理目标要求 各地要切实加强蓄滞洪区和洪泛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重点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桥梁、码头、铁路、公路、机场、管线、地下公共工程、旅游开发、工矿企业、景观工程、商业区、集中生活区等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管理。 要切实保护蓄滞洪区、洪泛区内分洪、排洪、蓄滞洪工程体系完整,保持其滞纳洪水功能。不得在洪水主流区域内和分(退)洪口门附近建设有碍行洪的项目,如确需建设须采取措施恢复行洪能力。码头、景观等岸线建设项目应采取措施保持岸线稳定,避免改变河势及流态。铁路、公路、管线等线路较长的建设项目,应合— 2 —理安排走向,留出足够的行洪排水通道,不得破坏河流水系走向和洪水汇集方式。占用蓄滞洪容量、影响相关设施防洪安全及功能效益发挥的其他建设项目,应采取措施对造成的影响进行补偿和恢复。 建设项目应当科学选址,选取适宜的布局和结构形式,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护和安全措施,保障自身防洪安全。 三、规范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报 涉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按照《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520-2014)要求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可由建设项目法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其他法人单位编制,审批机关不得干预。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完成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四、健全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管理机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审批相应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由国务院或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策运用、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商地方人民政府决策运用和对流域防洪有重要作用的蓄滞洪区、洪泛区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跨流域以及本流域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并报水利部备案。 其他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有关流域机构备案。地方分级审批权限及国家蓄滞洪区名录外的蓄滞洪区、洪泛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有关流域机构备案。 国家对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已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各类水工程,不再进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流域机构要加强协调与沟通,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协调有序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管理机制。每年年初应及时汇总上一年度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情况,并上报水利部。 五、规范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条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流域机构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视情简化程序,减少环节,优质高效地开展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工作。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前应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给予审批: (一)符合相关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 (二)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相关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 (三)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与防洪有关的技术标准等要求。 (四)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五)对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六)建设项目应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七)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正确,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合理可行。 (八)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其他规定和要求。 六、强化洪水影响评价监督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后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开展针对性跟踪检查,监督防洪安全措施执行到位。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单位应监督建设单位完成建设项目相关防洪措施的建设任务,保证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 水利部本级已审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非防洪建设项目仍由 建设项目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跨汛期(含凌汛期)施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在每年汛期之前制定安全度汛方案,报建设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0月17日发布的《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同时废止。 水利部 2017年11月6日 水利部办公厅2017年11月6日印发 | |
设定依据9 | 法律法规名称 |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国发〔2016〕29号 | |
条款号 | 国发〔2016〕第29号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6-05-19 | |
条款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6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既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打通投资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的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和原则 (一)范围。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此次纳入清理规范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计65项。 (二)原则。 一是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 二是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没有必要保留的,要通过修法取消审批。 三是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 四是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属于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办理的事项,应通过统一平台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 65项报建审批事项中,保留34项,整合24项为8项;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后报建审批事项减少为42项。 (一)保留34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5项: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交通运输部门5项: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国土资源部门4项: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供地方案审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水利部门3项: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海洋部门3项:海域使用权证书核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非重特大项目)。 环境保护部门2项:非重特大项目环评审批、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核发。 气象部门2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能源部门2项:煤矿项目核准后开工前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的初步设计审批、核电厂工程消防初步设计审批。 发展改革部门1项:节能审查意见。 公安部门1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安全部门1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国防科技工业部门1项:军用核设施(含铀尾矿〔渣〕库选址、建造)安全许可。 民航部门1项:民航专业工程及含有中央投资的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宗教部门1项: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移民管理机构1项: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核意见。 人民防空部门1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二)整合24项为8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11项整合为4项:一是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1项;二是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三是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四是将“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2项,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1项。 水利部门6项整合为2项:一是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二是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1项。 文物部门4项整合为1项: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1项。 林业部门3项整合为1项:将“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3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1项。 (三)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 军队有关部门2项:贯彻国防要求、军事设施保护意见。 (四)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 安全监管部门2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国土资源部门1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气象部门1项: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 地震部门1项:地震安全性评价。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按程序做好修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调整公布本部门、本单位报建审批事项清单工作。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要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协同监管机制,规范投资建设行为和市场秩序。要加强对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保留的报建审批事项,要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合理确定管理层级,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事项外,均要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便利企业办事。要继续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减少报建审批事项。此外,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应通过细化标准、严格监管等,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要将由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实施的报建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或在线平台,实行“一口受理、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答复”。严格遵循政务公开原则,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大报建审批事项整合力度,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附件: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意见汇总表 |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向申请人公开的内容公开;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1、博罗县人民政府;2、惠州市水利局
地址:博罗县罗阳街道建设路121号博罗县司法局四楼行政复议与执法监督股或惠州市惠州大道5号小区
电话:0752-6206678(博罗县司法局)或0752-2846885(惠州市水利局)
网址:
行政诉讼
部门: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苏屋墩路12号
电话:0752-7820375
网址:
咨询方式与监督方式
咨询电话:
0752-6299319
咨询地址:
博罗县罗阳街道办商业西街水西新城155号博罗县社会服务中心1号楼3楼E厅水利局窗口
信函地址:
博罗县罗阳镇商业西街水西新城155号博罗县社会服务中心1号楼3楼E厅水利局窗口。
投诉电话:
0752-628969(人事股)或0752-6299999(博罗县行政服务中心)
投诉地址:
博罗县罗阳镇商业西街水西新城155号博罗县社会服务中心1号楼3楼E厅水利局窗口或博罗县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窗口
博罗县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三楼E区8-11号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地点: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罗阳街道商业西街155号博罗县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三楼E厅8-11号综合服务窗口
办公电话:0752-6299319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12:00,下午 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可搭乘L2、L3路公交车到博罗县政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