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指南地址: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040069812589143440114001003
事项版本:89 温馨提示1:您所下载的文档版本有极小概率会滞后于网络版本。请核对事项版本号,如发现滞后请半小时后再进行下载。 温馨提示2:此事项在线办理的账户可信等级需达四级以上。
基础信息
事项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日常用语 | 施工许可,报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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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7(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是 |
实施主体 |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在线预约地址 | https://sbweb.zsj.zhuhai.gov.cn/gaio/reservation.html#/ |
实施编码 | 114404006981258914300011700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基本编码 | 000117006000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版本 | 89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04006981258914 | 网办深度 | IV级 | 委托部门 | 无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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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一次办,就近办,马上办 | 业务系统 | 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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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证照 | 740f049e-8eaa-456e-8680-0dc99128a433.png | e82e2210-522a-44e5-809b-6606c765149c.pn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自然人,行政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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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规划建设 | ||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建设管理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
申请内容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申请 |
受理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线下办理流程
步骤
受理
- 时限:0.2个工作日
- 审批人:杨红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窗口发起材料补全并附上补全意见,通知建设单位网上补全申报材料。
1.依据办事指南清单中材料清单核对是否齐全;2.核对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审查
- 时限:0.2个工作日
- 审批人:刘金铭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按照法律、法规和文件对申请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决定
- 时限:0.2个工作日
- 审批人:项斌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
复核审查阶段提出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制证
- 时限:0.2个工作日
- 审批人:杨红
办理结果:《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请人自行打印。
送达
- 时限:0.2个工作日
- 审批人:杨红
办理结果:《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请人自行打印。
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其他信息 |
---|---|---|---|---|---|---|
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
原件:1
复印件:0 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申请表格文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 |
2 | 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已关联电子证照 该材料免提交 |
原件:0
复印件:1 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证件证书证明 |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政府部门核发 备注信息:建设用地批准书 | |
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该材料免提交 |
原件:0
复印件:1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证件证书证明 | 无 | 来源渠道:政府部门核发 | |
4 | 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的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 |
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其他 | 无 | 填报须知:经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盖企业公章确认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 |
5 | 中标通知书(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提供) |
原件:0
复印件:1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其他 | 无 | 填报须知: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提供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备注信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提供,其它招标类型无需提供。 | |
6 | 施工合同 |
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其他 | 无 |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 |
7 | 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合格证明 |
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其他 | 无 | 填报须知:进入省审图系统的项目,无需提交纸质材料,由审批部门通过省审图系统直接获取。
未进入省审图系统的项目,需提交纸质材料。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备注信息:进入省审图系统的项目,无需提交纸质材料,由审批部门通过省审图系统直接获取。 | |
8 | 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 |
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其他 |
空白表格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 |
9 |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签署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
原件:2
复印件:0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其他 |
空白表格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 |
10 | 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
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其他 | 无 | 填报须知: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含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管理架构、技术措施)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 |
11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提交) |
原件:0
复印件:1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其他 | 无 | 填报须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提交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
说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表示该材料已关联电子证照 该材料免提交 表示该材料可以免提交,办事无需提交原件
温馨提示:空白表格和示例样本文件请在原办事指南页上下载。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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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 |
条款号 | 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
颁布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实施日期 | 2014-10-25 | |
条款内容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 |
设定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 |
条款号 | 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9-04-23 | |
条款内容 |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
实施依据
实施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关于优化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2.0 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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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珠建法〔2021〕2 号 | |
条款号 | 无 | |
颁布机关 | 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
实施日期 | 2021-01-15 | |
条款内容 | 一、本意见所指的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型低风险项目)是指: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发改部门认定,未直接使用各级公共财政投资进行建设,宗地内单体面积小于25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下,且年电力消费量小于500万千瓦时,结构简单、功能单一,不生产、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的新建厂房和普通仓库。 二、小型低风险项目全流程总时限控制在13个工作日内,划分为三个阶段:立项用地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含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 三、全面推行一站式免费代办服务。市、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对小型低风险项目开展全流程免费代办业务,各项审批手续统一通过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以下简称工建系统)。 四、建设单位可凭用地成交确认书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等手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期限缴交地价款即可。 五、加强用地清单制成果运用,在用地清单中已明确相关指标要求或已开展区域评估,项目符合城乡规划或建筑用途管理相关规定的,无需开展交通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市、区管理权限范围内)、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评估评价工作。 六、 项目建设审批“零成本”。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岩土工程勘察、委托监理机构等相关费用,由政府部门支付并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相关单位开展工作。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应在土地出让前由项目所在地的区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管委会或土地收储部门委托勘察单位完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向企业收取,纳入土地综合成本考虑。推行小型低风险项目土地带方案出让。 七、免于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施工临时排水许可证),由工建系统推送施工信息至排水主管部门。 八、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小型低风险项目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手续。 九、把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合并为一个审批阶段。建设单位通过工建系统可并联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自然资源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步完成审批。工程规划许可审批不通过,则施工许可不予核发;工程规划许可审批通过,施工许可审批不通过,建设单位再次申报时无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审批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建设单位一次申报,同时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含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等审批证照。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相关信息通过工建系统推送至公安、水务、城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公安部门同步开展门牌核准工作,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一并发放门牌号码,各相关部门依法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十、直接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可持符合用地规划要求、《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设计文件等材料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单位对带方案出让用地的项目承诺按出让方案进行规划报建的,可免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前公示。 十一、加快供排水、供电、燃气接入服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并联审批时,由工建系统自动向水务部门或供排水、供电、燃气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推送供排水、供电、燃气等接入申请信息,建设单位免于办理相应的报装手续。规划红线范围外的管道敷设由供排水、供电、燃气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负责建设,其中对于产权属政府的管线敷设接驳费用由市、区财政承担,对于产权属企业或用于经营项目的管线敷设接驳费用由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承担。 十二、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办理以下范围内小型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服务的,不需办理项目备案、规划、施工、占用挖掘道路、砍伐迁移树木等行政许可,施工方案稳定后通过工建系统推送水务、城管、规划等部门。达到接入条件后,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应将相关信息推送城管部门,并负责按标准恢复道路。 小型市政公用设施范围: 1.供水:连接水管的直径不大于4厘米,距离现有供水管接驳点不大于150米。 2.排水:日排水量不大于50吨,连接水管的直径不大于50厘米。距离现有下水道接口不大于150米。 3.供电:电压等级在10千伏以下(不含10千伏),报装容量不大于200千瓦,管线长度不大于200米。 十三、取消小型低风险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各项行政许可均不得以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文件作为前置条件。 十四、免于规划检验。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进行建设的承诺后,免于规划检验。 十五、小型低风险项目免于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将五方责任主体组织的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合并为一个联合验收事项办理,联合供水、供气、通信等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验收和市政公用设施接入工作。联合验收通过后,同步发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和门牌号码。联合验收结果通过工建系统实时推送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所有权首次登记,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六、小型低风险项目无需建设防空地下室和缴纳易地建设费。 十七、强化参建单位内部风险管控,根据不同风险类别设立不同频次和等级的检查要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基于工程风险实施差别化监管。针对小型低风险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项目建设至主体结构封顶后、装饰装修施工前实行一次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参建单位开展质量安全风险技术检查的情况等,检查结果计入各参建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信用信息档案。 十八、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或容缺后补的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健全检查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发现存在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等行为,采取整改、撤销许可或者禁止选择告知承诺或容缺后补等惩戒措施。 十九、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工程项目所在区(经济功能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联合镇(区)政府、街道办建立日常联动机制,加强对未办施工许可小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督促小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从严从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强日常质量安全巡查,真正把管理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确保小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 二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7月30日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珠海市关于优化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与本意见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 |
实施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关于优化实施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珠建市〔2020〕19 号 | |
条款号 | 无 | |
颁布机关 | 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
实施日期 | 2020-07-07 | |
条款内容 | 一、关于优化实施《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事宜 优化《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的办理流程,该事项不再划分为设计要点阶段和建设审核阶段两个环节办理,取消“建设审核阶段(发《珠海市人民防空工程报建审核表》环节)”,该阶段涉及施工报建内容纳入到项目的施工许可报建范围,与项目其他专业工程统一办理施工许可,涉及人民防空工程审核内容不再办理。 二、关于优化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含基坑支护、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事宜 (一)办理施工许可证范围 为加快我市房屋建筑工程的开工建设进度,在建设单位确定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并明确总包责任后,可对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单独予以办理施工许可证,也可根据施工进展顺序,对属于地基与基础工程范围的基坑支护、基础、土石方工程分别予以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地基与基础工程(含基坑支护、基础、土石方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申请表》。 2.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3.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通过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的证明材料。并由设计单位出具图纸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要求的承诺(加盖项目负责人注册师专用章),建设单位出具建设方案稳定的承诺。 4.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的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 5.施工合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还需提供有效的中标通知书)。 6.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合格证明。 7.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 8.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签署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9.施工单位及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10.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资料。 11.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资料。 12.已确定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承诺书。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勘察等单位及注册人员未按照承诺履职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情节严重程度可采取诚信扣分、停工整改、行政处罚、提请上级部门撤销注册执业师证等措施严肃处理。 (四)其他说明 1.地基与基础工程单独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或对属于地基与基础工程范围的基坑支护、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应在主体工程完工后一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2.基坑、土石方工程完工后,如无法及时申请下一阶段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涉及基坑支护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时,需及时采取包括回填基坑等有效措施保证基坑安全。 | |
实施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含有结建式人防工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珠建市〔2020〕20号 | |
条款号 | 无 | |
颁布机关 |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实施日期 | 2020-07-15 | |
条款内容 | 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是新时期做好打赢高技术战争准备的重要措施,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对巩固国防、节省土地资源、保持生态平衡、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有着重大意义。结建式人防工程作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一项专业工程,其施工报建一直以来就纳入在项目的施工许可报建范围,与项目其他工程内容统一办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关于优化实施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珠建市〔2020〕19号)要求,现对我市含有结建式人防工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进一步规范如下: 一、申报材料 (一)含有结建式人防工程的工程项目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时,其申报材料的内容须包含结建式人防工程的内容,即按照我局2019年11月25日印发的《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提升施工许可办事效率的通知》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中,均须包含结建式人防工程的内容。其中第(一)项《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并联审批)》中应填报项目结建式人防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设备安装单位相关信息(原件一份,见附件);第(七)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签署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中应增加(含结建式人防工程)字样。 (二)含有结建式人防工程的项目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时,还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人防工程设备订购合同》(原件复核,复印件一份,《施工合同》中包含的不需提交); 2.《人防工程设备安装分包合同》(原件复核,复印件一份); 3.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签署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原件一份,结建式人防工程设计单独发包的需提交)。 二、制作工程监督手续办理结果文书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范 (一)含有结建式人防工程的项目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出具工程监督手续办理结果文书时,文书中增加(含结建式人防工程)字样。 (二)制作《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附件的建筑工程项目明细表“名称”栏目下添加“结建式人防工程”字样,对应的“建筑面积”“层数”栏目下不填写数据。 (三)制作《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附件中注明“结建式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防护设备安装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信息。 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各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整相关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并向社会公开。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建筑市场科反映。 | |
实施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关于进一步简化施工许可证核发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合并办理手续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珠建市〔2020〕22号 | |
条款号 | 无 | |
颁布机关 |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实施日期 | 2020-08-06 | |
条款内容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2019〕42号)改革意见,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施工许可证核发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合并办理手续的通知》(粤建市函〔2020〕86号)精神,我市已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全程电子化申报核准、系统生成电子证书的工作。从发文之日起,全市施工许可证核发采用全程电子化申报核准,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简化合并办理手续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以新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合并办理办事指南(全程电子化申报核准)》,替换我局2019年11月25日印发的《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提升施工许可办事效率的通知》所附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并联审批办理指南》,作为单独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并联审批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接收和审查申办材料的依据,并按照合并办理的要求,不再单独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二、全程电子化申报核准 施工许可证核发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并办理,全程电子化申报核准,采用网上申报、不见面审批、系统生成电子证书方式进行。建设单位可通过登陆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网上办事大厅”(http://202.105.183.249:8085/aplanmis-mall/)进行申报,并通过登陆粤商通APP或电子证照公众平台(http://dzzz.zsj.zhuhai.gov.cn:8080/license-pub/index)查看核发的施工许可电子证照。 三、压缩审批时限 进一步压缩施工许可审批时限,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将相关材料上传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后,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许可证核发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办理工作。 四、系统更替期间的相关工作安排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原建设业务系统施工许可核发功能予以关闭,仅保留原在该系统已核发施工许可项目的变更、城市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功能。新报建项目的施工许可核发以及变更在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 五、相关要求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简化办理手续,压缩办事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我局调整并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合并办理办事指南(全程电子化申报核准)》,请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制作或调整相关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并向社会公开。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建筑市场监管科、质量安全科反映。 |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2.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3.<br>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4.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5.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实施机关要求做好项目相关情况的沟通解释工作等;2.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的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3.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4.<br>申请人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应当符合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图纸所示相一致。<br>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珠海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康宁路28号
电话:0756-2255940
网址:http://sfj.zhsf.com/bid/xzfyBszy
行政诉讼
部门: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电话:0756-7793023
网址:http://www.jwfy.gov.cn/
咨询方式与监督方式
咨询电话: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756-2112542,0756-2538985;粤澳深度合作区服务窗口:0756-2990184;珠海市香洲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0756-2656082;珠海市富山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开发建设局:0756-5659613;珠海高栏港经济区规划建设环保局:0756-7716603;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公共建设局0756-2123237;珠海市金湾区市民服务中心综合接办窗口:0756-7260552;珠海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环保局0756-8686500;珠海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756-3629706;珠海市斗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756-278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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