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指南地址: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03006939911929444070800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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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事项名称 | 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日常用语 | 婚姻,证明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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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1(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申请人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达到我国法定婚龄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否 |
实施主体 | 深圳市坪山区民政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在线预约地址 | https://www.gdhy.gov.cn/ |
实施编码 | 1144030069399119294000711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基本编码 | 000711001000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版本 | 39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03006939911929 | 网办深度 | I级 | 委托部门 | 无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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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服务形式 | 就近办,一次办,马上办 | 业务系统 | 广东省婚姻信息管理系统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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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其他 |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doc |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doc | 无电子证照 |
2 |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其他 |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式样).doc |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式样).doc | 无电子证照 |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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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婚姻登记 | ||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受理条件
1.受理婚姻登记机关为原结婚(或离婚)登记经办单位; 2.婚姻登记机关仅对涉台以及涉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出具证明。(注:民政部将根据今后情况变化对清单中所列国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并通知各地民政部门。)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线下办理流程
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出具证明的程序办理
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其他信息 |
---|---|---|---|---|---|---|
1 | 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
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申请表格文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 |
2 | 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
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申请表格文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 |
3 | 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证件证书证明 |
空白表格
| 填报须知:需提供本人有效证件原件,由受理部门扫描或复印。
来源渠道:政府部门核发 备注信息:居民身份证 | |
4 | 居民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证件证书证明 |
空白表格
| 填报须知:需提供本人有效的常住户口簿原件(家庭户口应当提供完整的户口簿;集体户口需提供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和集体户口首页或户口首页原件影印后加盖管理单位公章;集体户口簿单页包含户籍地址和个人全部户籍信息的,可以不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
来源渠道:政府部门核发 备注信息:需提供本人有效的常住户口簿原件(家庭户口应当提供完整的户口簿;集体户口需提供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和集体户口首页或户口首页原件影印后加盖管理单位公章;集体户口簿单页包含户籍地址和个人全部户籍信息的,可以不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非必要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证件证书证明 |
空白表格
| 填报须知:需提供本人有效证件原件,由受理部门扫描或复印。
来源渠道:政府部门核发 备注信息:离婚证 | |
6 | 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 |
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 | 非必要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证件证书证明 | 无 | 填报须知:如果持法院一审判决书的,还须提供法院的判决生效证明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来源渠道:政府部门核发 | |
7 | 配偶的死亡证明 |
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非必要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证件证书证明 | 无 | 填报须知:有效证明原件,由受理部门复印。
来源渠道:政府部门核发 备注信息:火化证书 |
说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表示该材料已关联电子证照 该材料免提交 表示该材料可以免提交,办事无需提交原件
温馨提示:空白表格和示例样本文件请在原办事指南页上下载。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婚姻登记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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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2003年国务院令第387号 | |
条款号 | 第二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03-10-01 | |
条款内容 |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 |
设定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依据文号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 |
条款号 |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实施日期 | 2021-01-01 | |
条款内容 |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
设定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依据文号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 |
条款号 |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实施日期 | 2021-01-01 | |
条款内容 |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
设定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依据文号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 |
条款号 |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实施日期 | 2021-01-01 | |
条款内容 |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
设定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依据文号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 |
条款号 |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实施日期 | 2021-01-01 | |
条款内容 |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
设定依据6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依据文号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 |
条款号 |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实施日期 | 2021-01-01 | |
条款内容 |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实施依据
实施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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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民函[2015]266号 | |
条款号 | 第一 | |
颁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
实施日期 | 2015-10-01 | |
条款内容 | 一、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钟注明“本证明仅用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涉外领域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国家清单:哈萨克斯担、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民政办将根据今后情况变化对清单中所列国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并通知各地民政部门。 | |
实施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民函[2015]266号 | |
条款号 | 第一 | |
颁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
实施日期 | 2015-10-01 | |
条款内容 | 一、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钟注明“本证明仅用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涉外领域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国家清单:哈萨克斯担、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民政办将根据今后情况变化对清单中所列国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并通知各地民政部门。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大道2007号创新广场A座20楼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755-84538709
网址:https://www.szpsq.gov.cn/zwgk/xzfy/index.html
行政诉讼
部门: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
电话:0755-25228750
网址:https://www.shenpan.gov.cn/
咨询方式与监督方式
咨询电话:
0755-84622166
咨询地址:
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8号荣德大厦一楼婚姻登记处咨询台
咨询网址:
https://ysx.gdzwfw.gov.cn/yhzx-consultation?mt=consult&?bizid=30000
信函地址:
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8号荣德大厦一楼婚姻登记处咨询台
投诉电话:
0755-12345
投诉地址:
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8号荣德大厦一楼婚姻登记处办公室
投诉网址:
https://ysx.gdzwfw.gov.cn/yhzx-complain?bizid=30000
信函地址:
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8号荣德大厦一楼婚姻登记处办公室
办理窗口
深圳市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服务厅综合窗口(综合窗口1-4号)
办理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8号荣德大厦一楼婚姻登记处(综合窗口1-4号)
办公电话:0755-84622166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周一至周五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五一”、“十一”、“元旦”假期当日照常上班一天(政府其它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833路,939路,941路,M293路,M295路,M296路,M297路,M422路,M439路,M497路,M571路,M575路等公交线路“龙田派出所”站下车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