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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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证照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模板.zip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doc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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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一、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申请条件; 2.申请材料齐全且内容符合要求。 三、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设置人(单位)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2.境外投资者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3.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4.达不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5.提交的申请材料或反映的情况不真实; 6.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群众提出异议,卫生计生部门组织调查,认为举报或提出的异议属实的; 7.集体审议认为不应审批的。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8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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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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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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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置人(单位)身份(法人)证件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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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置单位出具的申请事项办理及文书领取《授权委托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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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选址报告(含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并附平面图、用房用地租赁意向书或租赁合同、选址所在地的房产证或用房产权材料)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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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香港工业贸易署出具的《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或澳门经济局出具的《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原件)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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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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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主管部门批准国有资产投入的批准文件(有国有资产投入的提供)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窗口办理
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A29-30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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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A29-30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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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60-89817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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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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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可以乘坐公交车在“博览中心站”下车:始发线路4条,分别是091、208、B20、B30。途径线路5条,分别是003、036、B2、K25、K28。也可以乘坐公交车在“博览中心南门(远洋城)站”下车:途径线路5条,分别是024、030、098、B10、G098。还可以乘坐公交车在“博览中心东”站下车,途径线路3条,分别是035、B10、K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