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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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 证照 | 港澳台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证书.png | 港澳台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证书.pn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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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1、港澳医师是指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台湾医师是指具有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 2、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符合内地有关港澳人员的就业规定,由内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符合大陆有关台湾地区人员的就业规定,由大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9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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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澳门(台湾)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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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港、澳(台)永久居民身份证明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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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港、澳(台)医师证件用照片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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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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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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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港澳台医师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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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聘用医疗机构与港澳台医师签订的协议书(包含责任承担内容)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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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授权委托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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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免提交
窗口办理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服务中心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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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东莞市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二楼综合服务二区G03-G17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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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69-2283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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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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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1、可乘坐地铁2号线鸿福路站A出口上地面。2、可乘坐公交9、14、36、46、65、203、213、328、862、876、c2、c4、x5、x7、x11、x13、x17及微巴3、4、5、6路到“市民服务中心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