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江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60 ( 工作日 )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不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及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不按规定列支继续教育经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施教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活动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备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未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组织教学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发布虚假信息的。 用人单位、施教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的记载不真实的,其记载内容无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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