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惠阳区教育局
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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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
日常用语
中外合作幼儿园审批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证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模板).jpg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样例).png 已关联电子证照
2 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许可证 证照 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许可证(模板).doc 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许可证(样例).png 无电子证照

特殊程序

类型 实地核查 总时限 30工作日
总时限说明 查看说明
特殊程序说明 请在接到通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到惠城区教育局领取办结材料。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大陆境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各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中外合作开办教育机构,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规办学的经历。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企事业经营状况良好,且无违规办学的经历。 3.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条件,材料内容、要素进行再次核对。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对申请进行审查,看是否符合条件,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4

决定

符合条件的给予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内部转交或邮寄方式转交。
6

送达

送达当事人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26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2
    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免提交
  • 3
    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4
    申请筹设报告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5
    租赁意向书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6
    房屋租赁合同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7
    如合作办学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8
    拟办学校的章程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9
    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该办学场地适合办学的房屋安全鉴定书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10
    拟任校(园)长或负责人的材料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11
    正式设立现场照片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12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13
    营业执照(A类有限责任公司)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14
    无犯罪记录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15
    平面图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16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免提交
  • 17
    教师资格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免提交
  • 18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免提交
  • 19
    申办报告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20
    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号的通知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21
    学前教育机构申报设立审批表
    原件:3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22
    学前教育机构章程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23
    学校建筑平面图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24
    联合办学协议书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25
    捐赠协议书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26
    筹设批准书和筹设情况报告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惠阳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办理地点: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叶挺大道19号惠阳区行政服务中心A栋3楼12-19号窗口

  • 中心电话:

    0752-3779810、0752-3779812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公共交通:乘坐惠阳公交10路、111路、惠南公交K1、K2路公交车,到惠阳区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即可;自行前往:导航(或定位)到惠阳区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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