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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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注销证明 | 其他 | 机动车注销证明.jpg | 机动车注销证明.jpg | 无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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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根据《机动车》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网上方式提出申请,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及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3.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4.出具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报废公司受理资料并拆解车辆。拆解后当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由报废公司提交至报废地车管所。
2.审核:报废地车管所当场审核受理资料。
3.审批:审核通过后,进行审批。
4.办结:符合审批条件的,现场出具注销证明。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9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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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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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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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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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机动车行驶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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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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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非法拼(组)装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需提供机动车被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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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代办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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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灭失证明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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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窗口办理
惠州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3号楼3楼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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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惠州市仲恺区惠风西一路3号车辆管理所3号楼3楼档案室1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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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2-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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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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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