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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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对“三来一补”及三资企业粤港澳自货厂车申请的批复 | 批文 | 关于对“三来一补”及三资企业粤港澳自货厂车申请的批复.doc | 关于对“三来一补”及三资企业粤港澳自货厂车申请的批复.doc | 无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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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1)属于生产型企业; 2)每月进出口运输量超过五十吨,但纺织、服装行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放宽; 3)检查检验部门没有关于该企业的违法不良记录。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与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行政许可规定》(2012修正)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与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行政许可规定》(2012修正)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印发《关于XXX公司申请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的批复》 2.不予行政许可的不印发批复。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5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惠州市商务局外资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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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三新北路31号惠州市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惠州市商务局4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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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2-2247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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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 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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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可乘坐公交线路11路、39路、L1B路在市人社局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