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日常用语
无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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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批文》 | 批文 | 改动批复(范本).doc | 改动批复(范本).doc | 无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改动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定; 2.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3.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
办理流程
1
收件
提交的材料是否跟办事指南一致,如一致,作出初步的意见;如不一致,退回补充材料。
提交的材料是否跟办事指南一致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呈领导批准。
1.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对申请人的审查条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
决定
1.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许可决定。
5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根据决定环节的办理结果进行制证。
6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根据约定的方式进行发证,可选择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3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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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申请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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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改动燃气设施的设计方案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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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改动的燃气设施合格证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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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改动燃气设施的总平面图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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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改动燃气设施的安全措施方案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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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改动的燃气设施生产许可证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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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燃气设施改动申请报告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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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被改动的燃气设施产品鉴定书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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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质监部门意见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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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消防部门意见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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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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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燃气经营许可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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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施工队伍资质证明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窗口办理
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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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十路市行政服务中心西区2楼9-17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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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668-2898203、0668-2898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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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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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十路6号大院(油城十路中段南侧)金源盛世1号楼二楼,坐3、8、13公交车东汇城站下车向正方向走80米,到达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