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
日常用语
无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xx市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批准书 | 批文 | xx市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批准书.doc | xx市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批准书.jpg | 无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1.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2.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3.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等特殊原因的。 |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 2011年粤府令第156号第四条;2.《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2005年)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第三、四条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 2011年粤府令第156号第四条;2.《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2005年)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第三、四条
4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许可决定。
5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根据决定环节的办理结果进行制证。
6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根据约定的方式进行发证,可选择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5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办理地点:
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十路市行政服务中心西区2楼9-17号综合窗口
-
中心电话:
0668-2898203、0668-2898393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十路6号大院(油城十路中段南侧)金源盛世1号楼二楼,坐3、8、13公交车东汇城站下车向正方向走80米,到达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