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增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增项)
日常用语
无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 证照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模板.zip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样例.zip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书面核查 | 总时限 | 20工作日 |
---|---|---|---|
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特别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工商注册地在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 |
办理流程
1
收件
收件或不收件
提交的材料是否跟办事指南的一致
2
受理
受理或不受理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一条
3
审查
通过或不通过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一条
4
决定
1.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许可决定。
5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根据决定环节的办理结果进行制证。
6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根据约定的方式进行发证,可选择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7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项目分类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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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所申请增类增项的检测项目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原件:0 | 复印件:2 | 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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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合要求的试验项目的检测合同、试验报告(限资质升级)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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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注册岩土工程师签章的试验荷载吨位不小于其申请等级荷载吨位上限的试验布置模拟图、计算书(含试验架构件主梁、次梁等应力、挠度计算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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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与增加检测项目对应的内部演练检测试验报告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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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增加工作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购置(租赁)发票(合同)的复印件原件:0 | 复印件:2 | 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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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增加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或固定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0 | 复印件:2 | 电子化
窗口办理
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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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十路市行政服务中心西区2楼9-17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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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668-2898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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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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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十路6号大院(油城十路中段南侧)金源盛世1号楼二楼,坐3、8、13公交车东汇城站下车向正方向走80米,到达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