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佛山市教育局
校车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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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校车使用许可
日常用语
校车登记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 其他 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模板).jpg 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样例).png 无电子证照

特殊程序

类型 实地核查 总时限 14工作日
总时限说明 查看说明
特殊程序说明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确认申请人交验的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四)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五)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填写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向县级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校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三)校车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取得的合格证明;   (四)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人的驾驶证;   (五)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在内的校车运行方案;   (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七)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校车服务提供者还应当提交校车租赁合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由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立的校车服务提供者,还应当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公交线路经营许可证。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3

审查

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

受理后,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涉及城市道路的,还应当送同级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征求意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   校车行驶线路超出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市、县的,收到申请材料的教育行政部门还应当向相关县级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
4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的回复意见之日起规定时间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也可以委托指定的行政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

制证

予以许可的,制作新的证件

直接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证件制作完成后,签收证件

直接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9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
    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2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3
    校车使用许可注销申请表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4
    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免提交
  • 5
    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免提交
  • 6
    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7
    已经交通运输部门审查通过的校车运行方案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8
    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客运经营许可证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9
    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客运租赁合同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窗口办理

佛山市教育局安保科1号窗

  • 办理地点: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同济西路9号2楼安保科1号窗

  • 中心电话:

    0757-83338044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乘坐113、127、152、157、158路公交车到“同济路口”公交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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