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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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已备案编号存档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复印件 | 其他 | 已编号备案存档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复印件.jpg | 已编号备案存档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复印件.jpg | 无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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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第一步:申请;
2.第二步:受理;
3.第三步:决定;
4.第四步:出具备案意见。
窗口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第二步:受理审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备案人需要补齐的全面内容。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4.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准予通过。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不准予通过。
制证
网站公示备案企业信息
送达
网站公示备案企业信息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4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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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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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商业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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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业人员汇总表,以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材料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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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材料,主要设备设施照片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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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营场地平面布置图、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材料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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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维修管理制度汇编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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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环境保护措施材料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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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等相关材料(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填写)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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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填写)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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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安全管理人员汇总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填写)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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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安全操作规程材料(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填写)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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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连锁维修经营者填写)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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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连锁维修经营者填写)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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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承诺书(连锁维修经营者填写)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珠海市政务服务大厅交通运输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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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30号市政务服务大厅3楼61、62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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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6-251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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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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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请乘坐23、26或35路公交车至市行政服务中心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