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水路运输辅助业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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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水路运输辅助业登记备案
日常用语
水路运输,辅助业备案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备案申请表 其他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备案结果模板.jpg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备案结果样例.jpg 无电子证照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企业法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一)新增备案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企业备案表》(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草案; 4.资信证明; 5.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协议等);
6.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者经济担保人证明); 7.法定代表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及身份证明材料;
8.经营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与国内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的客票销售代理意向书。 (二)已取得《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企业备案表》(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及身份证明材料; 4.经营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与国内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的客票销售代理意向书。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在线注册,阅读办事指南,填报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并提交审查;
3.审核:审核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照约定方式到行政服务窗口现场领取或授权委托邮寄代为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办理事项,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并提交审查。
3.审查: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给予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 4.领取结果: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4.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4

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准予通过。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不准予通过。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备案信息

通过业务系统送达
6

送达

准予通过的系统确认备案信息

通过业务系统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0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企业备案表》
    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2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及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0  | 复印件:1  | 电子化
  • 3
    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1  | 电子化
    免提交
  • 4
    经营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提交新的、有效的移动、固定电话号码以及通信地址
    原件:0  | 复印件:1  | 电子化
  • 5
    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申请函
    原件:0  | 复印件:1  | 电子化
  • 6
    经营者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变更的,应提交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名单,新任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和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原件:0  | 复印件:1  | 电子化
  • 7
    经营者所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应提交事故情况报告,待事故责任认定后还需提供事故调查的结论性意见及其复印件;
    原件:0  | 复印件:1  | 电子化
  • 8
    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的委托管理协议;
    原件:0  | 复印件:1  | 电子化
  • 9
    委托管理协议变更的,船舶经营和船舶管理企业应分别提供新的委托管理协议;
    原件:0  | 复印件:1  | 电子化
  • 10
    经营者接受管理的船舶变更的,提交新的管理船舶名录。
    原件:0  | 复印件:1  | 电子化

窗口办理

珠海市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

  • 办理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30号市政务服务大厅3楼65至72号窗口;

  • 中心电话:

    0756-2538505、0756-2538850、0756-2538507(路运),0756-2263181(水运),0756-2511368(港口)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请乘坐23、26或35路公交车至市行政服务中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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