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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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
日常用语
港澳航线,客船运输,危险品船运输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证照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jpg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jpg 已关联电子证照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企业法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4

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准予转报上级审批。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6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4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申请表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2
    组织机构图,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适任证书和船员服务簿)和劳动合同
    原件:0  | 复印件:1  | 电子化
  • 3
    船舶资料(包括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法定检验证书)
    原件:0  | 复印件:1  | 电子化
  • 4
    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委托安全管理的,提供委托管理协议和代管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时)
    原件:0  | 复印件:1  | 电子化
    免提交

窗口办理

珠海市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

  • 办理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30号市政务服务大厅3楼65至72号窗口;

  • 中心电话:

    0756-2538505、0756-2538850、0756-2538507(路运),0756-2263181(水运),0756-2511368(港口)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请乘坐23、26或35路公交车至市行政服务中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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