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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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取水许可决定书 | 批文 | 广东省水利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docx | 广东省水利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docx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 总时限 | 2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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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特别程序时限不计入承诺时限内。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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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1.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但下列情形除外: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二百立方米以下,以及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年取地表水十万立方米以下的; (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2.提供项目代码。 3. 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省管水利工程取水; (二)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取水; (三)日取地表水十五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取水; (四)以下情况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批: (1)桂平至思贤滘西滘口西江干流地表水日取水量43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2)思贤滘西滘口(含)以下西江干流及其出海水道(含西海水道、磨刀门水道):地表水日取水量3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电灌)和30立方米每秒以上(潮灌)的农业取水。 (3)思贤滘北滘口(含)以下北江干流及其出海水道(含顺德水道、沙湾水道):地表水日取水量26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电灌)和30 立方米每秒以上(潮灌)的农业取水。 (五)其余情况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超过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超过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3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深圳市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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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33-1号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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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5-89892106(前台收发文窗口电话);0755-84583943(业务单位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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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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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世贸百货公交站下,途经线路:351路、802路、810路、811路、862路、E6路、E7路、E34路、M139路、M276路、M220路、M277路、M280路、M315路、M306路、M307路、M230路、M361路、M386路、E34路、E23路、E25路、高速巴士81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