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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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证照 | 医疗机构许可证正本.jpg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jp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其他/其他审查方式 | 总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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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限说明 | 无 | ||
特殊程序说明 | 无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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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申请条件; 2.申请材料齐全且内容符合要求。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材料补正: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部门负责人根据审查意见及材料进行审批,准予许可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予许可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制证
1.准予通过:办结核发结果文书或证书。
2.不予通过:办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送达
申请人持收件回执单,按约定方式(窗口现场或邮寄领取证件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0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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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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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授权委托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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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药品零售药店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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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委托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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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拟变更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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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主体资格登记部门核准变更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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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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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医疗机构负责人照片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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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执业登记承诺书原件:3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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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拟变更负责人的简历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2-18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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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深圳市光明区德雅路298号公共服务平台一楼区政务服务中心2-18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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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5-88211706(光明区卫健局咨询电话)、0755-88212021(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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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09:00-12:00,下午14:00-17:45 (午间延时服务时间12:00-14:00,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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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公交: 搭乘b949路、m549路、b963路、m336路在新城公园南门公交站下车,或搭乘720路、m218路、m525路、m532路在牛山路口公交站下车,步行至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