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深圳市司法局
对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和终止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审查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和终止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审查
日常用语
无
预计办理总用时
2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可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否
网上预约地址
无
是否网上办理
否
网办地址
无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否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异议审查通知 | 其他 | 对不予法律援助决定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的异议审查决定书(模板).doc | 对不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异议审查决定书(样本).doc | 无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终止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 |
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对不予法律援助决定或受援人对终止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充材料,向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或邮寄补充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
3.审查 司法行政部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
4.办结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受援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或对受援人继续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知申请人(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维持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和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及理由;
5.送达 按规定送达相关文书。
窗口办理
法律援助窗口
-
办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一楼 市行政服务大厅法律援助服务厅 1、2号窗口
-
中心电话:
0755-12348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景秀中学站:324路 景秀中学站、景新花园站:11、38、41、44、45、46、59、73、79、104、213、222、316、323、328、365、M369、M391、M392路;地铁路线: 2号线、9号线景田站(B出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