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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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方式:申请人阅读办事指南,登录广东省水路运输信息网提交申请;申请编号:系统自动生成;受理凭证:系统可直接查看受理情况)
-受理(受理审核:须符合办事指南相关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内容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5个工作日不回复,视为受理;受理决定:系统可直接查看) —备案结果(网上办结后由原接收部门打证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可通过业务系统直接查看审批意见)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无窗口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水运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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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27号广东交通大厦20楼201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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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20-83730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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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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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192、541路白云路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