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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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证照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jpg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jpg | 无电子证照 |
2 | 道路运输证 | 证照 | 道路运输证.jpg | 道路运输证.jpg | 无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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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1.申请的运输企业的设立经省商务厅按照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2.运输公司的营业执照由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3.省府办公厅已经批准了申请者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指标;4.并取得了省公安部门核发的直通港澳车辆牌证。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0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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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粤港澳直通车出入境营运申请审批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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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运车辆还须提供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或港澳运输署提供的过境指标配额批文复印件以及车辆检测合格证或车辆技术等级证书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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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商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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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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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章程、合同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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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安厅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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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文本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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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文件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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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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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委托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窗口办理
深圳市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罗湖行政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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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文锦渡锦联路14号运通大厦五楼办事大厅(1号、2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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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5-25122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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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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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公交:乘2路、5路、14路到北斗站下车;地铁:乘2号线到黄贝岭站下车;乘9号线到文锦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