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基本编码 | 0175001000 |
实施编码 | TE440700699781540030175001000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数量限制 | 是,查看说明 |
实施主体 |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 工作日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
结果样本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业务系统 | 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权力来源 | 省级下放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通办范围 | 不通办 |
范围与条件
受理范围
主题分类 | 就业创业,外国人 |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申请内容 | 无 |
受理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合法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学位。 2.申请人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外国高端人才(A类) 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和工作经历限制。 (三)外国专业人才(B类) 外国专业人才是指要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应当不超过60周岁,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确有需要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位或工作经历等限制。 (四)外国普通人员(C类) 外国普通人员是指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临时性、季节性、非技术性或服务性工作。 (五)具备如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1.属于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2.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3.符合上述来华工作外国人条件的。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用人单位登录系统,在线提交申请信息。
2)网上预审。受理机构应当自材料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材料提交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材料齐全、内容规范的,在线通知或预约现场提交材料。
3)受理。受理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受理机构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需补正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补正后予以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构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由受理机构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自接收纸质材料之日起5 日内送达申请人或用人单位。
4)审查。审查通过后,在线生成《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申请人应当在入境后15 日内提出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提交材料核验后,决定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材料提交核验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对《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申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均需核验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原件、工作资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证明、最高学位证书证明等原件。
5)决定。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长期来华工作的,自许可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网上提交的材料通过预审后,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2)受理。受理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受理机构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需补正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补正后予以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构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由受理机构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自接收纸质材料之日起5 日内送达申请人或用人单位。
3)审查。审查通过后,在线生成《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申请人应当在入境后15 日内提出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提交材料核验后,决定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材料提交核验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对《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申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均需核验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原件、工作资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证明、最高学位证书证明等原件。
4)提交上级审核、审批。审批通过的,自许可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审批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中介服务 |
---|---|---|---|---|---|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 |
原件:1;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来源说明 |
无 | 中介办理 | |
体检证明 |
原件:1;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来源说明 |
受理标准 | 中介办理 | |
申请人所持签证(Z字或R字)或有效居留许可 |
原件:1;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无 | 中介办理 |
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中介服务 |
---|---|---|---|---|---|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 |
原件:1;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来源说明 |
无 | 中介办理 | |
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 |
原件:1;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来源说明 |
无 | 中介办理 |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原件:1;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来源说明 |
无 | 中介办理 |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来源说明 |
无 | 样本 空表 | 中介办理 |
工作资历证明 |
原件:1;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来源说明 |
无 | 中介办理 | |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 |
原件:1;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来源说明 |
无 | 中介办理 | |
体检证明 |
原件:1;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来源说明 |
受理标准 | 中介办理 | |
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
原件:1;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无 | 中介办理 |
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中介服务 |
---|---|---|---|---|---|
工作资历证明 |
原件:1;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来源说明 |
无 | 中介办理 | |
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
原件:1
材料形式: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社会组织 来源说明 |
无 | 中介办理 | |
体检证明 |
原件:1;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来源说明 |
受理标准 | 中介办理 | |
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
原件:1;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无 | 中介办理 | |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 |
原件:1;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来源说明 |
无 | 中介办理 |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来源说明 |
无 | 样本 空表 | 中介办理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原件:1;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来源说明 |
无 | 中介办理 | |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 |
原件:1;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来源说明 |
无 | 中介办理 | |
申请人所持签证(Z字或R字)或有效居留许可 |
原件:1;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无 | 中介办理 | |
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 |
原件:1;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来源说明 |
无 | 中介办理 |
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中介服务 |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来源说明 |
无 | 样本 空表 | 中介办理 |
工作合同、项目合同、合作协议或邀请单位邀请说明 |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企事业单位 来源说明 |
无 | 中介办理 | |
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
原件:1;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无 | 中介办理 |
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中介服务 |
---|---|---|---|---|---|
申请人所持签证(Z字或R字)或有效居留许可 |
原件:1;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无 | 中介办理 | |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受理标准 | 中介办理 | |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 |
原件:1;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来源说明 |
无 | 中介办理 |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来源说明 |
无 | 样本 空表 | 中介办理 |
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中介服务 |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来源说明 |
无 | 样本 空表 | 中介办理 |
申请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 |
原件:1;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来源说明 |
受理标准 | 中介办理 |
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中介服务 |
---|---|---|---|---|---|
聘用关系解除、合同终止或其他与注销原因相关的证明材料 |
原件:1;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企事业单位 来源说明 |
受理标准 | 中介办理 |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来源说明 |
无 | 样本 空表 | 中介办理 |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750-3871267,0750-12345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
0750-3935226
窗口办理
江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办理地点:江门市蓬江区堤西路88号4楼B区67号窗口
办公电话:0750-3871267;0750-1234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2)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3)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位置指引:途人人乐商场站的公交车有:4路、22路
许可收费
不收费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
出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体检证明 | 699781540100013440700 | 查看详情 |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
---|---|---|
依据文号 | 2013年国务院令第637号 | |
条款号 | 第十六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3-09-01 | |
条款内容 | (一)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2013年国务院令第637号 | |
条款号 | 第七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3-09-01 | |
条款内容 | (九)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
|
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 |
依据文号 | 审改办函〔2015〕95号 | |
条款号 | 第一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审改办 | |
实施日期 | 2015-12-31 | |
条款内容 | 同意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的“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专局实施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整合的目的是减少重复审批,避免监管漏洞,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对外国人来我国工作的管理。整合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会同外专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外专局负责具体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
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2013年国务院令第637号 | |
条款号 | 第七、十六条 | |
颁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3-09-01 | |
条款内容 | 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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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外专发〔2017〕40号 | |
条款号 | 第一段 | |
颁布机关 | 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 | |
实施日期 | 2017-03-28 | |
条款内容 | 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审改办决定将“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会同国家外专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由国家外专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北京、天津、河北、上海、安徽、山东、广东、四川、云南、宁夏等地开展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工作并取得积极进展。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为实现工作许可、签证与居留的有机衔接,建立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2017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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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6 | 法律法规名称 |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外专发〔2017〕36号 | |
条款号 | 第一段 | |
颁布机关 | 国家外国专家局 | |
实施日期 | 2017-03-29 | |
条款内容 | 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决定,“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组织实施,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参照执行。为指导各级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做好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工作,我局制定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考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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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7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粤机编办发〔2016〕164号 | |
条款号 | 第一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实施日期 | 2016-11-23 | |
条款内容 | 将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的“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整合后,由省外国专家局、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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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8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 |
条款号 | 第四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3-07-01 | |
条款内容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了解申请的办理进展;
2.知晓申请未被受理或批准的原因;
3.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4.对审批结果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保证提交的申请材料完备、真实、有效;
2.配合许可决定机关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以核实申请材料真实性;
3.若取得许可,应在许可范围内工作;
4.依法取得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不得转让。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江门市法制局
地址:江门市白沙大道西1号1幢7楼
电话:0750-3273880
网址:http://fzj.jiangmen.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江门市篁庄大道98号
电话:0750-3936000
网址:http://fzj.jiangmen.gov.cn/
主管部门
办事满意度
服务承诺
- 1次 到现场次数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