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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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短语 | 无 |
日常用语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3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3 ( 工作日 ) |
实施主体 |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数量限制 | 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在线预约地址 | 无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IV级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否 |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
通办区域 |
通办形式 |
---|---|---|
跨省通办 | 全国 | 一网通办 |
全省跨市通办 | 查看区域 | 一网通办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审批服务形式 | 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
业务系统 |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
联办机构 | 无 |
||
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19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442014044003 | 实施主体编码 | 1244040045592850X6 |
---|---|---|---|
实施编码 | 1244040045592850X6344201404400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特别程序
类型 |
总时限 |
总时限说明 |
特别程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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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无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
村镇社区名称 | 无 |
村镇社区代码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地址 |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其他 |
||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受理条件
申请条件: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可租赁住房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每个自然月内最多提取一次,每个自然年内提取总额不得超过24000元。
办理材料:
(1)身份证;
(2)申请人名下银行借记卡(借记卡开户行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
注:如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配偶、直系亲属代办,需提交关系证明原件。
申请材料
中介服务
材料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1、窗口咨询,2、电话咨询:0756-12345
-
咨询地址: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部提取业务办理窗口、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湾管理部提取业务办理窗口、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斗门管理部提取业务办理窗口、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横琴管理部提取业务办理窗口、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栏管理部提取业务办理窗口、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新管理部提取业务办理窗口
-
咨询网址:
-
微信号:
zhzfgjj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
0756-12345
-
投诉地址: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部提取业务办理窗口、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湾管理部提取业务办理窗口、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斗门管理部提取业务办理窗口、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横琴管理部提取业务办理窗口、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栏管理部提取业务办理窗口、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新管理部提取业务办理窗口
窗口办理
无线下办理窗口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立依据 | 法律法规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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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条款号 | 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 |
颁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1999-04-03 | |
条款内容 |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珠海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康宁路28号
电话:0756-2255940
网址:无
行政诉讼
部门: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人民法庭三楼行政庭
电话:0756-6251823
网址: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