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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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120016000 |
实施编码 | 11445100094509376E30120016000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数量限制 | 无 |
实施主体 | 潮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 工作日 ) 查看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 | 30 ( 工作日 ) |
结果名称 |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
结果样本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审批服务形式 | 一次办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业务系统 | 潮州卫生监督信息管理系统http://113.107.67.154:8899/gdapp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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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不通办 |
范围与条件
受理范围
主题分类 | 职业资格,医疗卫生,外国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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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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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 |
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邀请或聘用单位可以是一个或多人。
2)外国医师申请来华短期行医,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有多个聘用单位的,要分别签订协议。
外国医师应邀、应聘来华短期行医,可以根据情况由双方决定是否签订协议。未签订协议的,所涉及的有关民事责任由邀请或聘用单位承担。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本事项的申请的,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本事项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上公开,供申请人下载打印,同时在受理窗口可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办证大厅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并提供申请编号;2.受理。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办证大厅应予以受理,并出具送达受理决定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办证大厅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3.获取办理结果。申请人也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查询。电话咨询:0768-2331638或网上查询(http://www.gdzwfw.gov.cn)。
特殊环节
无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中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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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表 |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无 | 样本 空表 | 中介办理 |
经公证的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及中文译件 |
原件:1;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无 | 中介办理 | |
经公证的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及中文译件 |
原件:1;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无 | 中介办理 | |
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
原件:1;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无 | 中介办理 | |
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
原件:1;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无 | 中介办理 | |
有效身份证明(护照、入境签证) |
原件:1;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无 | 中介办理 | |
外籍医师在华执业注册相片 |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无 | 中介办理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原件:1;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无 | 中介办理 |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768-2331638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
0768-12345
窗口办理
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潮州市枫春路416号(与大道交汇处)凤新大厦北侧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
办公电话:0768-233153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搭乘公交车:11路;13路;潮安4路在奎元路口下车
许可收费
不收费
中介服务
无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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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1992年卫生部令第24号 | |
条款号 | 第八条 | |
颁布机关 | 原卫生部 | |
实施日期 | 1993-01-01 | |
条款内容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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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
依据文号 | 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 |
条款号 | 第一点序号113-117、第三点序号57-59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12-07-12 | |
条款内容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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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依据文号 | 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 |
条款号 | 第198-209项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04-07-01 | |
条款内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审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现场审查时须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挠和拒绝;申请人取得行政审批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申请人依法取得行政审批不得转让。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潮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潮州市枫春路市政府大楼808室
电话:0768-2350331
网址:http://www.fzb.gd.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dsfzb/bsfw/index.html
行政诉讼
部门: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潮州大道南段
电话:0768-2392780
网址:http://www.fzb.gd.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dsfzb/bsfw/index.html
主管部门
办事满意度
服务承诺
- 1次 到现场次数
-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