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网络食品销售商IP地址、网址等事项报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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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2172009006 |
实施编码 | 11441900730485847B32172009006 |
行使层级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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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 工作日 )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办理结果类型 | 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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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审批服务形式 | 马上办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业务系统 | 无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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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不通办 |
范围与条件
受理范围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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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行政机关,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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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无 |
受理条件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入网之日起30日内向原许可部门备案。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备案凭证》。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或通过邮寄方式领取《备案凭证》。
特殊环节
无申请材料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769-22331052,0769-22329378,0769-22102072;各镇(街、园区)办理地点详见“各分局咨询电话”(下载网址: http://fda.dg.gov.cn/)
监督方式
0769-22102069窗口办理
东莞市中堂镇食品药品监督站受理窗口
办理地点:东莞市中堂镇新兴路59号
办公电话:0769-88118390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608路;609路;610路;612路;629路;东莞617路
许可收费
不收费
中介服务
无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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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粤食药监局食营〔2016〕282号 | |
条款号 | 第三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实施日期 | 2017-03-01 | |
条款内容 |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入网之日起30日内将其网址、IP地址等信息向原许可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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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 |
依据文号 | 粤食药监办食餐〔2016〕36号 | |
条款号 | 第二十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实施日期 | 2016-02-20 | |
条款内容 | 网络食品销售商,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清单,并自其入网之日起30日内将其网址、IP地址以及有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公示方法等信息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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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依据文号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27号令 | |
条款号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 | |
颁布机关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
实施日期 | 2016-10-01 | |
条款内容 | 第八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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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无 |
依据文号 | 无 | |
条款号 | 无 | |
颁布机关 | 无 | |
实施日期 | 2018-08-21 | |
条款内容 | 无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无
电话:无
网址:无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无
电话:无
网址: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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