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监督药品问题产品召回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基本编码 | 2072053000 |
实施编码 | 11441900730485847B32072053000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数量限制 | 无 |
实施主体 |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7 ( 工作日 ) 查看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 | 7 ( 工作日 )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办理结果类型 | 无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审批服务形式 | 一次办 |
办理形式 | 其他申请方式 |
业务系统 | 无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
通办范围 | 不通办 |
范围与条件
受理范围
主题分类 | 医疗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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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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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无 |
受理条件
药品生产企业
申请材料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号码:0769-22102075
监督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0769-12345、0769-22102069窗口办理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
办理地点:东莞市南城区建设路1号
办公电话:0769-22102070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体育路口站:途径公交车:2路,2路空调,6路,10路,20路,20路空调,26路,31路,39路,48路空调,C1路,L1路空调,L4路空调
许可收费
不收费
中介服务
无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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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 | |
条款号 | 第九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07-07-26 | |
条款内容 |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 | |
条款号 | 第八条 | |
颁布机关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实施日期 | 2007-12-10 | |
条款内容 | 召回药品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药品召回的有关工作。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行政办事中心北楼(信访接访大厅内)市法制局行政复议科;广州市东风路东风东路753号天誉大厦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电话:0769-22831370、0769-22831359、020-37886059
网址:http://sffzj.dg.gov.cn/dgfzjWebLib/WebPage/Index.aspx;http://www.gdda.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宝路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
电话:0769-86101029、0769-12368
网址:http://www.dg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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