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市外迁入-人才引进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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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短语 | 无 |
日常用语 | 引进人才入户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5 ( 工作日 ) |
实施主体 | 东莞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数量限制 | 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需核验群众的证明材料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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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在线预约地址 | 点击预约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材料核验(III级)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否 |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
通办区域 |
通办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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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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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一次办 |
业务系统 | 广东省常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 |
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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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19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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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外迁入-人才引进 |
证照 |
无电子证照 |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000109040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1900007331881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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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441900007331881C300010904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特别程序
类型 |
总时限 |
总时限说明 |
特别程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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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无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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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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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社区名称 | 无 |
村镇社区代码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地址 |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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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户籍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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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已获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准入资格的非莞户籍申请人,可在准入资格有效期内向公安机关提出户口迁入申请,其非莞户籍配偶、未成年子女随本人同时迁入本市。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获得优粤卡、优才卡(包括玉兰卡、莞香卡)、《东莞市特色人才证书》的,且没有加入其它国籍和没有在国(境)外定居的申请人,在我市拥有自有房产或在我市工作的,可申请办理引进人才入户东莞,其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入户。
三、博士后人员进(出)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可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进站手续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办理入户手续。
四、符合《转发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粤公通字〔2010〕184号)和《东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东府〔2007〕46号)规定的留学人员。
五、经市府批准同意引进的高水平体育人才,可申请入户我市。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粤省事”或“莞家政务”上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初审: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3.复审:初审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核决定。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4.办结:对当事人的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对以及补全受理信息,经现场核对无误后,当场出具结果材料给当事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当场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当场办理落户手续。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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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派遣报到通知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非必要 其他要求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
2 |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3 | 东莞市人才入户卡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非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
4 | 东莞市特色人才证书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非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5 | 落户社区、入户详址和随迁家属确认函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非必要 其他要求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
6 | 优粤卡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非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7 | 优才卡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非必要 其他要求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
8 |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非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9 | 介绍信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非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10 | 留学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非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11 | 留学回国人员及随迁家属入户东莞情况登记表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非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12 | 毕业生登记表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非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13 |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
14 | 办理户口通知书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非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15 | 市政府关于引进高水平体育人才的复函 | 原件:0复印件:1 纸质 |
非必要 其他要求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
16 | 入户人出生医学证明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非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17 | 父或母居民身份证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非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18 | 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非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19 | 随迁人居民户口簿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非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20 | 申请人婚姻状况材料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非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21 | 亲属关系材料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非必要 其他要求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
22 | 产权人身份证号码和房产权证编号(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编...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非必要 其他要求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
23 | 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原件:0复印件:1 纸质 |
非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24 | 所在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材料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非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中介服务
材料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769-22480061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
0769-12345
窗口办理
东莞市民服务中心公安业务区
办理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东莞市民服务中心公安业务区1至38号窗
办公电话:0769-12345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1)乘坐9、14、36、46、65、C2、C4、203、213、328、862、876、X5、X7、X11、X13、X17路公共汽车到“市民服务中心站”下车; (2)乘坐轨道交通2号线在鸿福路站A出口下车;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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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 |
条款号 | 第三条、第四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1958-01-09 | |
条款内容 |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依据文号 |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 |
条款号 | 第三条、 第四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1958-01-09 | |
条款内容 |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
|
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依据文号 |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 |
条款号 | 第三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1958-01-09 | |
条款内容 |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广东省公安厅或东莞市人民政府
地址:广东省公安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黄华路97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地址:东莞市莞城街道东城西路189号东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行政复议窗口(东莞市人民政府)
电话:020-83119404;0769-22831370
网址:http://gdga.gd.gov.cn/或http://www.dg.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宏图路66号
电话:0769-88677123
网址:http://dyfy.d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