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变更)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基本编码 | 0104012005 |
实施编码 | 11441800007299797T30104012005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数量限制 | 是,查看说明 |
实施主体 | 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工作日 ) 查看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 工作日 ) |
结果名称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
结果样本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业务系统 |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一体化平台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权力来源 | 省级委托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通办范围 | 不通办 |
范围与条件
受理范围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行政机关,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申请内容 | 无 |
受理条件
(一)具有合理的频率使用需求,拟用频率符合国家和省频率划分、规划及相关管理规定;
(二)具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以及详实可行的技术方案;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的无线电业务,依法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以及申请单位必须遵守频率使用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等)。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网上方式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申请,要求在“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上传申请材料,经核准通过后递交纸质材料。
2.收件。将申请表格、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受理机关。材料不齐全的,发送补正通知书,要求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
3.受理。审查机关对申请材料完备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或作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
4.审批。
a)审批权限在市级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省委托地市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的使用.
b)审批权限在省级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过网上办事系统征求相关地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意见,必要时还须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综合各方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做出批准决定。
c)审批权限在国家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过网上办事系统征求相关地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意见,必要时还须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综合各方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国家部委审批,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审批结果。
5.获取审批结果及领证。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自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公众网站(http://www.gdei.gov.cn/)公开办理结果,并通过网上办事窗口、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自取地址:清远市人民二路市行政服务中心经信局窗口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网上方式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申请,要求在“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上传申请材料,经核准通过后递交纸质材料。
2.收件。将申请表格、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受理机关。材料不齐全的,发送补正通知书,要求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
3.受理。审查机关对申请材料完备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或作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
4.审批。
a)审批权限在市级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省委托地市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的使用.
b)审批权限在省级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过网上办事系统征求相关地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意见,必要时还须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综合各方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做出批准决定。
c)审批权限在国家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过网上办事系统征求相关地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意见,必要时还须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综合各方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国家部委审批,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审批结果。
5.获取审批结果及领证。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自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公众网站(http://www.gdei.gov.cn/)公开办理结果,并通过网上办事窗口、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自取地址:清远市人民二路市行政服务中心经信局窗口
特殊环节
名称 |
其他审查方式 |
时限 |
---|---|---|
集体审查 | 无 | 45(工作日) |
技术审查 | 无 | 45(工作日) |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中介服务 |
---|---|---|---|---|---|
申请单位出具的申请公函 |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申请人 |
无 | 样本 | 中介办理 |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申请人 来源说明 |
无 | 样本 | 中介办理 |
频率许可文件 |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无 | 中介办理 | |
单位名称变化的,需提供更改的频率许可文件、工商部门或机构编制办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 |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申请人 来源说明 |
无 | 中介办理 | |
频率使用范围变更的,需提供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及网络设计方案 |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无 | 中介办理 | |
频率使用范围变更的,需提供《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对应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 |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无 | 样本 空表 | 中介办理 |
具体频率需要变更的,需提供变更理由说明及证明文件 |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无 | 中介办理 | |
必要的补充材料(如:频率使用现状报告等) |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无 | 中介办理 | |
授权委托书 |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无 | 样本 | 中介办理 |
咨询监督
窗口办理
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办理地点: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7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经信局窗口
办公电话:0763-3378306 0763-3360377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位置指引:9路,29路,113路,205路,208路起点终点来回经停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行政服务中心站
许可收费
是否收费 | 收费 | |
---|---|---|
收费环节 | 审批通过后 | |
缴费方式 | 网上支付 | |
收费项目 | 收费项目名称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收费主体 | 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
收费性质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
收费标准 |
1.电视台 10000元/每套节目(地级台)
|
|
收费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
收费依据文号 | 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 |
条款号及条款具体内容 |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项目、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 |
是否允许减免 |
是 |
|
收费减免情形 |
(一)党政领导机关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二)国防用于军事、战略的专用电台;(三)公安、武警、国家安全、检察、法院、劳教、监狱、渔政部门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四)防火、防汛、防震、防台风、航空营救等抢险救灾专用电台和水上遇险值守、安全信息发播及安全导航电台;(五)广播电视部门设置的实验台及外广播电台、电视台;(六)业余无线电台;(七)农民集资办的电视差转台。上述部门和单位设置的电台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部分,要按规定缴纳足额频率占用费。 |
|
允许减免依据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中介服务
无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
---|---|---|
依据文号 | (2014年修正) | |
条款号 | 第十八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1-02-01 | |
条款内容 | 第十八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届满,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指配的无线电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 | |
条款号 | 第二十条 | |
颁布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实施日期 | 2017-09-01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拟变更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所载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
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
依据文号 | (2018年粤府令第248号) | |
条款号 | 附件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18-01-08 | |
条款内容 | 广东省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78项)第1项。 |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1)提出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5号、中国北京西长安街13号
电话:020-83132528、010-66023989
网址:http://www.gd.gov.cn、http://www.miit.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33号
电话:0763-5814630
网址:http://qx.gdqyfy.gov.cn/
主管部门
办事满意度
服务承诺
- 0次 到现场次数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