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提供清凉饮料的处罚
江城区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提供清凉饮料的处罚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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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短语 | 无 |
日常用语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 工作日 ) |
业务系统 | 无 |
实施主体 | 江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1 |
委托部门 | 无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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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440211098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1702581403720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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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441702581403720X444021109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特别程序
类型 |
总时限 |
总时限说明 |
特别程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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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无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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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信息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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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电话咨询、窗口咨询、信函咨询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网上投诉、信函投诉法律依据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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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 |
条款号 | 第一十四条第一款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12-02-29 | |
条款内容 | 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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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
依据文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 |
条款号 |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12-02-29 | |
条款内容 |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提供清凉饮料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阳江市漠江路438号江城区政府大院内八楼
电话:0662-3101685
网址:无
行政诉讼
部门: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地址:阳江市阳东区始兴北路38号
电话:0662-6616603
网址: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