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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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132013000 |
实施编码 | 11440981007132401D40132013000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数量限制 | 无 |
实施主体 | 高州市林业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2 ( 工作日 ) 查看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 | 1 ( 工作日 ) |
结果名称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结果样本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业务系统 | 统一申办受理平台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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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不通办 |
范围与条件
受理范围
主题分类 | 证件办理,农林牧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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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自然人,行政机关,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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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林木采伐的许可。 |
受理条件
1)木材来源合法;
2)经过木材检疫合格;
3)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4)运输木材,以及从木材加工单位一次性运出折合原木材积0.5立方米以上的木(竹)制成品的;
5)凭证运输木材的范围:木材类:原木、原条、锯材、枝桠材、商品新材;半成品类:单板;大径苗木类: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的采挖移植树木;进口木材:进口木材需再次运输的;其他类:木片、木炭、未经加工的树兜(桩)。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茂名市高州市林业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传有关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1)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公示的,要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初审结论并连同申请送林业局有关股室;
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茂名市高州市林业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传有关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1)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公示的,要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初审结论并连同申请送林业局有关股室;
2)林业局有关股室收到材料后,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发现材料需需要审核原件的,通知申请人提交原件进行审核。
4.领取结果。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邮寄送达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到市高州市林业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按提交有关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1)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公示的,要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初审结论并连同申请送林业局有关股室;
2)林业局有关股室收到材料后,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发现材料需需要审核原件的,通知申请人提交原件进行审核。
4.领取结果。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邮寄送达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申请材料
咨询监督
窗口办理
高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办理地点:高州市挂榜路188号高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西区综合服务窗口
办公电话:0668-6882718
办公时间:正常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经过站点公交:2路(社保局),9路(社保局),到达站点下车向东走50米抵达行政服务中心
许可收费
不收费
中介服务
无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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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 | |
条款号 | 46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11-05-27 | |
条款内容 | 出省木材运输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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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依据文号 | 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 |
条款号 | 第三十五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00-01-29 | |
条款内容 |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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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八号 | |
条款号 | 第三十七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09-08-27 | |
条款内容 |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应享有权利 1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 * 2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 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事进度查询、投诉的权利;* 4 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在网上公开;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依法履行义务 1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要求补正材料* 2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过程中相关人员签字要字迹工整、清晰; * 3 申请人应该按照申请材料的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高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高州市教育路48号高州市法制局行政复议股
电话:0668-6382899
网址:http://www.gaozhou.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地址:广东省高州市高凉西路178号高州市人民法院
电话:0668-6635015
网址:http://www.gzcourt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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