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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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短语 | 无 |
日常用语 | 占用挖掘道路 |
法定办结时限 | 5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1 ( 工作日 ) |
实施主体 | 茂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数量限制 | 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在线预约地址 | 无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IV级)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是 |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
通办区域 |
通办形式 |
---|---|---|
跨省通办 | 全国 | 一网通办 |
全省跨市通办 | 查看区域 | 一网通办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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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服务形式 | 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
业务系统 | 广东政务服务网 |
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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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15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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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 |
批文 |
无电子证照 |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000117020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0900678882975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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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440900678882975L300011702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440900678882975L300011702000006 |
特别程序
类型 |
总时限 |
总时限说明 |
特别程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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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核查,实地核查 | 5工作日 | 查看说明 | 无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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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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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社区名称 | 无 |
村镇社区代码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地址 |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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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规划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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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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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建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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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
申请内容 | 本事项适用于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 |
受理条件
1)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
2)因工程建设或特殊情况确有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3)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收件
- 时限:即办
- 审批人:谭芷榆、汤筱艾、梁思妤、杨小凌、曾嘉敏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 时限:即办
- 审批人:何明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 时限:0.5
- 审批人:何明、廖木全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 时限:0.5个工作日
- 审批人:陈旖
办理结果1.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 时限:即办
- 审批人:何明、邓鸣
办理结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送达
- 时限:即办
- 审批人:陈倩、谢喜、陈芷雅
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收件
- 时限:即办
- 审批人:谭芷榆、汤筱艾、梁思妤、杨小凌、曾嘉敏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 时限:即办
- 审批人:何明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 时限:0.5
- 审批人:何明、廖木全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 时限:0.5个工作日
- 审批人:陈旖
办理结果1.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 时限:即办
- 审批人:何明、邓鸣
办理结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送达
- 时限:即办
- 审批人:陈倩、谢喜、陈芷雅
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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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表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
2 | 营业执照 | 原件:0复印件:1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
3 | 居民身份证 | 原件:0复印件:1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4 | 组织实施方案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
5 | 施工安全承诺书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
6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意见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
7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原件:0复印件:1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8 | 排水接驳施工图纸 | 原件:4复印件:0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
来源渠道 | |
9 | 市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 | 原件:0复印件:1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中介服务
材料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668-2998393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
0668-12345
窗口办理
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9-16号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地点: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十路市行政服务中心西区2楼9—16号综合窗口
办公电话:0668-2998393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坐3、8、13路公交车在东汇城下车向东直走80米,到达终点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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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国发〔2016〕29号 | |
条款号 | 第二点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6-05-19 | |
条款内容 | (二)整合24项为8项。 |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 | |
条款号 | 第十八条 | |
颁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实施日期 | 2004-01-01 | |
条款内容 | 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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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依据文号 | 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 | |
条款号 | 第109项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04-07-01 | |
条款内容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由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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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7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条款号 | 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三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1996-10-01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九条 |
无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
2、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在网上公开;
3、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事进度查询、投诉的权利;
4、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又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边个中相关人员签字要字迹工整、清晰;
2、申请人应该按照申请材料的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3、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要求补正材料。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
地址: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六路2号大院
电话:0668-2287626
网址:http://www.maoming.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四路53号
电话:0668-2287073
网址:http://www.mncourt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