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永久占用林地审核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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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132009003 |
实施编码 | 11440900007122254E30132009003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数量限制 | 是,查看说明 |
实施主体 | 茂名市林业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工作日 ) 查看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 | 5 ( 工作日 ) |
结果名称 |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
结果样本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一次办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业务系统 | 统一申办受理平台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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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不通办 |
范围与条件
受理范围
主题分类 | 其他,农林牧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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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自然人,行政机关,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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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申请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 |
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四条规定的项目。
2)使用林地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茂名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各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各县级林业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对使用林地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林业局。市林业局组织审查,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权限的项目,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资料送国家林业局审批。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各县级行政服务中心自取。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
3.审查。受理后,县级林业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含实地核查),对使用林地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林业局。市林业局组织审查,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权限的项目,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资料送国家林业局审批。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级行政服务中心自取。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中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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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林地因子表 |
原件:2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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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办理 | |
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凭证 |
复印件:2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填报须知
|
中介办理 | |
用地单位、个人的主体资格材料(行政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 |
复印件:2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填报须知
|
中介办理 | |
使用林地申请表 |
原件:4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填报须知
|
样本 空表 | 中介办理 |
使用林地现状图(图件材料) |
原件:4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填报须知
|
中介办理 |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以及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报告 |
原件:2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填报须知
|
中介办理 | |
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批复文件 |
复印件:2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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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办理 | |
审查意见 |
原件:2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
中介办理 | |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
复印件:2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
中介办理 | |
林地补偿协议 |
复印件:2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填报须知
|
中介办理 | |
公示材料 |
复印件:2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
中介办理 | |
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文件或批准文件 |
复印件:2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填报须知
|
中介办理 | |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
原件:2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
样本 空表 | 中介办理 |
县级人民政府确认采石场保留意见材料、采矿权招标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开采方案、复绿... |
复印件:2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
中介办理 |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668-2987204
-
咨询地址:
广东省茂名市光华南路122号大院茂名市林业局五楼501林政科
-
咨询网址:
-
政务微博:
无
-
微信号:
无
-
电子邮箱:
mm2987204@163.com
-
信函地址:
广东省茂名市光华南路122号大院茂名市林业局五楼501林政科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
0668-12345、0668-2987930
-
投诉地址:
茂名市茂南区油城10路6号大院金源盛世1号楼2楼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
-
投诉网址:
-
电子邮箱:
mm2987930@126.com
-
信函地址:
茂名市茂南区油城10路6号大院金源盛世1号楼2楼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
窗口办理
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茂名市茂南区油城10路6号大院金源盛世1号楼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
办公电话:0668-2987628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位置指引:乘坐13路;206路/206路专线;3路;8路;g1路公交车,在东汇城(公交站)下车,沿油城十路向东步行200米,到达目的地。
许可收费
是否收费 | 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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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环节 | 省林业厅审查材料环节 | |
缴费方式 | 银行转账 | |
缴费地点 | 不限 | |
收费项目 | 收费项目名称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收费主体 | 广东省财政厅 | |
收费性质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
收费标准 |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各省(区、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在上述下限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征收标准。(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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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名称 | 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
收费依据文号 | 粤财农〔2017〕54号 | |
条款号及条款具体内容 | 全文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林业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农业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附件1),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分三个档次,具体征收标准如下(详见附件2): (一)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珠三角6市按照国家标准下限的2倍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即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二)惠州、江门、肇庆等珠三角3市按国家标准下限的1.5倍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即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9元;宜林地,每平方米4.5元。 (三)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粤东西北12市按国家标准下限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即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加倍和免征范围。对于加倍或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规定执行。 三、征收时间。本标准从2017年3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2.广东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林业厅 2017年2月28日 |
|
是否允许减免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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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减免情形 |
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
中介服务
无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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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
条款号 | 第五条 | |
颁布机关 | 国家林业局 | |
实施日期 | 2015-05-01 | |
条款内容 |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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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依据文号 | 2009年修改 | |
条款号 | 第十八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实施日期 | 1985-01-01 | |
条款内容 |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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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依据文号 | 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 |
条款号 | 第十六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00-01-29 | |
条款内容 |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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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 |
依据文号 | 省政府令第241号 | |
条款号 | 附件第82项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17-06-16 | |
条款内容 |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好发挥广州市作为国家重要中心城市的引擎作用和深圳市作为经济中心城市的集聚辐射带动作用,根据两市发展需要,省政府研究决定将经济管理领域124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其中,行政许可85项、行政处罚6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检查4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职权27项。44项采取依法下放实施,80项采取委托实施。委托事项实施期限暂定1年,期满后省政府将根据实施效果评估情况决定是否延期。涉及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调整事项,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实施。广州、深圳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市放权工作,认真组织做好此次调整行政职权的实施工作,切实做好可能出现的监管风险防控,确保相关省级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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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 |
依据文号 | 2006年粤府令第106号 | |
条款号 | 一、省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65项)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06-04-20 | |
条款内容 | 第355项:各项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 |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获得本行政许可。 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要求补齐补正申请材料。...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申请人可依法向茂名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林业厅提出行政复议
地址: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六路2号大院/广州市中山七路343号
电话:0668-2287626/020-83132528
网址:http://www.maoming.gov.cn/;https://www.gdf.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四路53号
电话:0668-2287073
网址:http://www.maoming.gov.cn/;https://www.gdf.gov.cn/
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