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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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132009002 |
实施编码 | 11440900007122254E30132009002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数量限制 | 是,查看说明 |
实施主体 | 茂名市林业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工作日 ) 查看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 | 5 ( 工作日 ) |
结果名称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同意书 |
结果样本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一次办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业务系统 | 统一申办受理平台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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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不通办 |
范围与条件
受理范围
主题分类 | 农林牧渔,规划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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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自然人,行政机关,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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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 |
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四条规定的项目。
2)使用林地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茂名市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各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
(1)受理后,县级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含实地核查),并对使用林地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于拟申请林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下的生态林以外的其他林地,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作出审查结论,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同意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对拟申请林地面积为10-20公顷的生态公益林以外的其他林地或生态公益林林地,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林业局。(2)市林业局在受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于拟申请林地面积为10-20公顷的生态公益林以外的其他林地,出具《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同意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对拟申请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生态公益林以外的其他林地或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市林业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广东省林业厅。(3)省林业厅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同意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林业部门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1)受理后,县级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含实地核查),并对使用林地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于拟申请林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下的生态林以外的其他林地,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查结论,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同意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对于拟申请林地面积为2-20公顷的生态公益林以外的其他林地或生态公益林林地,县级林业部门在20个工作日审查(含实地核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林业局;(2)市林业局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于拟申请林地面积为10-20公顷的生态公益林以外的其他林地,出具《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同意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对于拟申请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生态公益林以外的其他林地或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市林业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广东省林业厅;(3)省林业厅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同意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行政服务中心自取。
特殊环节
无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中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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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材料 |
原件:2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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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办理 | |
审查意见 |
原件:2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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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办理 | |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
原件:2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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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本 空表 | 中介办理 |
使用林地申请表 |
原件:4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填报须知
|
样本 空表 | 中介办理 |
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材料或批准文件 |
复印件:2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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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办理 | |
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协议 |
原件:2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填报须知
|
中介办理 | |
用地对象的主体资格材料(行政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 |
复印件:2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填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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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办理 |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以及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报告 |
复印件:2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填报须知
|
中介办理 | |
林地补偿协议 |
复印件:2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填报须知
|
中介办理 | |
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凭证 |
复印件:2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填报须知
|
中介办理 | |
使用林地现状图(图件材料) |
原件:2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填报须知
|
中介办理 |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668-2987204
-
咨询地址:
广东省茂名市光华南路122号大院茂名市林业局五楼501林政科
-
咨询网址:
-
政务微博:
无
-
微信号:
无
-
电子邮箱:
mm2987204@163.com
-
信函地址:
广东省茂名市光华南路122号大院茂名市林业局五楼501林政科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
0668-12345、0668-2987930
-
投诉地址:
茂名市茂南区油城10路6号大院金源盛世1号楼2楼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
-
投诉网址:
-
电子邮箱:
mm2987930@126.com、zffwrx12345@163.com
-
信函地址:
茂名市茂南区油城10路6号大院金源盛世1号楼2楼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
窗口办理
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茂名市茂南区油城10路6号大院金源盛世1号楼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
办公电话:0668-2987628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位置指引:乘坐13路;206路/206路专线;3路;8路;g1路公交车,在东汇城(公交站)下车,沿油城十路向东步行200米,到达目的地。
许可收费
是否收费 | 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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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环节 | 茂名市林业局审查材料环节 | |
缴费方式 | 银行转账 | |
缴费地点 | 不限 | |
收费项目 | 收费项目名称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收费主体 | 广东省财政厅 | |
收费性质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
收费标准 |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各省(区、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在上述下限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征收标准。(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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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名称 | 财税[2015]122号 《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 |
收费依据文号 | 财税[2015]122号 | |
条款号及条款具体内容 | 第二点第一、二、三条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在上述下限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征收标准。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
|
是否允许减免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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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减免情形 |
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
中介服务
无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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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粤林函〔2015〕289号 | |
条款号 | 第三点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林业厅 | |
实施日期 | 2015-05-26 | |
条款内容 | 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仍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对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规定如下:(1)临时占用生态公益林以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2)临时占用生态公益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3)临时占用生态公益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审批,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林地使用审核审批。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林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各地要积极做好服务,及时告知用地单位行政许可结果和有效期限,对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申请行政许可延期的,积极给予指引,协助用地单位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审核同意机关提交延期申请。同时,对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后续监督管理,防止批少占多、超面积使用林地。对临时占用林地的,占用期满后要及时收回并督促用地单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对抢险救灾等原因先行使用林地的的建设项目,要严格审查监管,督促用地单位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手续,防止违法使用林地情况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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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 |
依据文号 | 2006年粤府令第106号 | |
条款号 | 一、省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65项)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06-04-20 | |
条款内容 | 第355项: 各项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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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
条款号 | 第六条 | |
颁布机关 | 国家林业局 | |
实施日期 | 2015-05-01 | |
条款内容 |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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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依据文号 | 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 |
条款号 | 第十七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00-01-29 | |
条款内容 |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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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依据文号 | 2009年修改 | |
条款号 | 第十八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实施日期 | 1985-01-01 | |
条款内容 |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在网上公开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事进度查询、投诉的权利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又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边个中相关人员签字要字迹工整、清晰申请人应该按照申请材料的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要求补正材料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林业厅
地址:茂名市人民政府地址: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六路2号大院,广东省林业厅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七路343号
电话:0668-2287626、020-81833510
网址:http://www.maoming.gov.cn/;https://www.gdf.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四路53号
电话:0668-2287073
网址:http://www.mncourts.gov.cn/
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