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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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短语 | 无 |
日常用语 | 环境影响报告表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2 ( 工作日 ) |
实施主体 |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数量限制 | 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在线预约地址 | 点击预约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IV级)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是 |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
通办区域 |
通办形式 |
---|---|---|
跨省通办 | 全国 | 一网通办 |
全省跨市通办 | 查看区域 | 一网通办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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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
业务系统 | 茂名市一网通办平台 |
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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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31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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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批复 |
批文 |
无电子证照 |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000116055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090000712218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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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440900007122182M300011605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特别程序
类型 |
总时限 |
总时限说明 |
特别程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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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技术审查,其他/其他审查方式 | 50工作日 | 查看说明 | 无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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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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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社区名称 | 无 |
村镇社区代码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地址 |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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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环保绿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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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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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建设管理,环保绿化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
申请内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 |
受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 2.申请材料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6号)、《关于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建设项目名录(2019年本)的通知》(粤环〔2019〕24号)3.项目申报获码并审核通过后提出业务申请。
收件
- 时限:1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 审批人:市行政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结果1.根据申请材料目录,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接收;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并退回申请人,出具不予预受理通知书。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受理
- 时限:3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 审批人: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办理结果1.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2.对于申请人自行于网上提交电子材料申请办理的,受理人员3个工作日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决定;
3.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但可以当场补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补正,但可以补正材料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需5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不计入审批时限内),从补齐之日起即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4.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当场告知并退回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审查
- 时限:4个工作日
- 审批人: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科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 时限:2个工作日
- 审批人: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
办理结果依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制证
- 时限:1个工作日
- 审批人: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出具批复文件 ;2.不准予许可出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送达
- 时限:以实际送达时间为准(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 审批人:市行政服务中心出证窗口
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件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收件
- 时限:1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 审批人:市行政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结果1.根据申请材料目录,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接收;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并退回申请人,出具不予预受理通知书。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受理
- 时限:3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 审批人: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办理结果1.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2.对于申请人自行于网上提交电子材料申请办理的,受理人员3个工作日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决定;
3.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但可以当场补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补正,但可以补正材料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需5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不计入审批时限内),从补齐之日起即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4.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当场告知并退回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审查
- 时限:4个工作日
- 审批人: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科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 时限:2个工作日
- 审批人: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
办理结果依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制证
- 时限:1个工作日
- 审批人: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出具批复文件 ;2.不准予许可出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送达
- 时限:以实际送达时间为准(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 审批人:市行政服务中心出证窗口
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件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申请材料
中介服务
材料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668-2901330、0668-2706029
-
咨询地址:
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十路6号大院(油城十路中段南侧)金源盛世1号楼二楼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
0668-12345
-
投诉地址:
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十路6号大院(油城十路中段南侧)金源盛世1号楼二楼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窗口
-
信函地址:
茂名市文光二街88号大院茂名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党委
窗口办理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办理地点:茂名市油城十路6号大院(油城十路中段南侧)金源盛世1号楼二楼市行政服务中心9-16号综合服务窗口
办公电话:0668-270602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途径的公交车有3、8、12、G1路公交车。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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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2017年修改 | |
条款号 | 第六、九、十、十一、十二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1998-11-29 | |
条款内容 | 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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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 |
条款号 | 第三、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03-09-01 | |
条款内容 | 第三条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
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
依据文号 | 2003年 | |
条款号 | 第二十九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03-10-01 | |
条款内容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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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
依据文号 | 2014年修订 | |
条款号 | 第十九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5-01-01 | |
条款内容 |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
设立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此文非主动公开) |
依据文号 | 2019年修订 | |
条款号 | 第二十九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5-07-01 | |
条款内容 |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
无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 2
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收取材料的清单进行公开; 3
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4 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5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告知其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申请人应按照实施机关已公开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流程以及需要收取材料的清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评审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茂名市人民政府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龙口西路213号、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六路2 号大院
电话: 020-87531656、0668-2287626
网址:http://www.gdep.gov.cn/、http://www.maoming.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茂名茂南区油城四路53号
电话:0668-2880316
网址:http://www.mncourt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