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延期)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短语 | 无 |
日常用语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 工作日 ) |
实施主体 |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数量限制 | 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在线预约地址 | 点击预约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IV级)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否 |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
通办区域 |
通办形式 |
---|---|---|
跨省通办 | 全国 | 一网通办 |
全省跨市通办 | 查看区域 | 一网通办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
业务系统 | 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 |
联办机构 | 无 |
||
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12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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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
证照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000117003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0900007122086C |
---|---|---|---|
实施编码 | 11440900007122086C3000117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特别程序
类型 |
总时限 |
总时限说明 |
特别程序说明 |
---|---|---|---|
书面核查 | 20工作日 | 查看说明 | 无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
村镇社区名称 | 无 |
村镇社区代码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地址 |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建设管理,申请资质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
申请内容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新设立、增项、升级、延续 |
受理条件
注册资本金应符合以下规定:(1)申请专项检测多类多项(含多类单项)或一类多项(含一类单项)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2)申请见证取样检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3)同时申请专项检测(含多类多项、多类单项、一类多项、一类单项)和见证取样检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80万元人民币。所申请资质的检测项目(方法)应通过计量认证,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各检验参数及方法对应的执行标准应现行有效,且满足工程质量控制的需要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直接从事检验测试、报告编写、校对、审核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1)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的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2)检测人员必须持具有相应资格的省级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单位);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专项检测类别的检测人员不得同时从事四种或者四种以上检测项目(方法)的检测工作(检验测试、报告编写、校对、审核等)。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收件
- 时限:1
- 审批人:综合窗口9-16号
办理结果收件或不收件
受理
- 时限:5
- 审批人:王卓权、林永亮
办理结果受理或不受理
审查
- 时限:9
- 审批人:郭安、唐杰芳
办理结果通过或不通过
决定
- 时限:1
- 审批人:赖廷龙、梁焕勇
办理结果通过或不通过
制证
- 时限:1
- 审批人:唐杰芳
办理结果制作证书
送达
- 时限:1
- 审批人:唐杰芳
办理结果企业现场领取证书
收件
- 时限:1
- 审批人:综合窗口9-16号
办理结果收件或不收件
受理
- 时限:5
- 审批人:王卓权、林永亮
办理结果受理或不受理
审查
- 时限:9
- 审批人:郭安、唐杰芳
办理结果通过或不通过
决定
- 时限:1
- 审批人:赖廷龙、梁焕勇
办理结果通过或不通过
制证
- 时限:1
- 审批人:唐杰芳
办理结果制作证书
送达
- 时限:1
- 审批人:唐杰芳
办理结果企业现场领取证书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其他信息 |
---|---|---|---|---|---|
1 | 申请表 | 原件:2复印件:0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
2 |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证明 | 原件:0复印件:0 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3 | 经注册岩土工程师签章的试验荷载吨位不小于其申请等级荷... | 原件:2复印件:0 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4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 原件:2复印件:0 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5 | 标准要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购置发票 | 原件:2复印件:0 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6 | 检测工作质量管理手册 | 原件:2复印件:0 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7 | 注册岩土资格人员资格证 | 原件:2复印件:0 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8 | 结构工程师资格人员资格证 | 原件:2复印件:0 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9 | 与所申请检测机构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附表 | 原件:2复印件:0 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10 | 企业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 原件:2复印件:0 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11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项目分类表 | 原件:2复印件:0 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12 |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 原件:2复印件:0 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13 | 营业执照副本 | 原件:0复印件:0 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14 |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 原件:2复印件:0 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15 |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 | 原件:2复印件:0 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16 | 与所申请检测机构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 | 原件:2复印件:0 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中介服务
材料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668-2898073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
0668-12345
窗口办理
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13-22号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茂名市油城十路6号大院市行政服务中心(油城十路中段南侧金源盛世1、2号楼)西区二楼9-16号综合窗口
办公电话:0668-2898203、0668-2898393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位置指引:坐206 、8、9、207、13公交车公安大夏下车向正方向出发,沿油城九路走380米,直走进入油城十路,沿油城十路走420米,到达终点。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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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 |
条款号 | 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35项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12-06-21 | |
条款内容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此行政许可事项下放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2005年建设部令第141号 | |
条款号 | 第三条 | |
颁布机关 | 建设部 | |
实施日期 | 2005-11-01 | |
条款内容 |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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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 |
条款号 | 第三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00-01-30 | |
条款内容 |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
实施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41 号 | |
条款号 | 第四条 | |
颁布机关 | 建设部 | |
实施日期 | 无 | |
条款内容 |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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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41 号 | |
条款号 | 第二条 | |
颁布机关 | 建设部 | |
实施日期 | 无 | |
条款内容 | 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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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41 号 | |
条款号 | 第二十四条 | |
颁布机关 | 建设部 | |
实施日期 | 无 | |
条款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资质审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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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41 号 | |
条款号 | 第二十三条 | |
颁布机关 | 建设部 | |
实施日期 | 无 | |
条款内容 | 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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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41 号 | |
条款号 | 第二十二条 | |
颁布机关 | 建设部 | |
实施日期 | 无 | |
条款内容 |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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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6 | 法律法规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41 号 | |
条款号 | 第二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建设部 | |
实施日期 | 无 | |
条款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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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7 | 法律法规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41 号 | |
条款号 | 第二十条 | |
颁布机关 | 建设部 | |
实施日期 | 无 | |
条款内容 |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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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8 | 法律法规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41 号 | |
条款号 | 第十九条 | |
颁布机关 | 建设部 | |
实施日期 | 无 | |
条款内容 |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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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9 | 法律法规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41 号 | |
条款号 | 第十八条 | |
颁布机关 | 建设部 | |
实施日期 | 无 | |
条款内容 |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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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0 | 法律法规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41 号 | |
条款号 | 第十七条 | |
颁布机关 | 建设部 | |
实施日期 | 无 | |
条款内容 |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的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申请人应理解掌握《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质检总局令2004第72号)和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规定,并进行自查;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考评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实施机关告知的考评期限完成接受考评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实施机关的取证通知后按时领取证书;申请人应依规定缴纳费用。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
地址: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六路2号大院
电话:0668-2287626
网址:http://www.maoming.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四路53号
电话:0668-2287073
网址:http://www.mncourt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