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核准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短语 | 无 |
日常用语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1 ( 工作日 ) |
实施主体 |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在线预约地址 | 点击预约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IV级)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否 |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
通办区域 |
通办形式 |
---|---|---|
无 | 无 | 无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马上办 |
业务系统 | 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公共审批平台 |
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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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18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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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证照 |
无电子证照 |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440114002002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0900007122086C |
---|---|---|---|
实施编码 | 11440900007122086C3440114002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特别程序
类型 |
总时限 |
总时限说明 |
特别程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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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无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
村镇社区名称 | 无 |
村镇社区代码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地址 |
无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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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申请资质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
申请内容 | 本行政审批适用于符合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核准申请条件的单位。 |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
2、有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 3、有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1)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
(3)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 (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
(5)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4、配备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5、有4名以上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6、有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
7、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接的业务依照有关标准,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
8、有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9、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订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收件
- 时限:20个工作日
- 审批人:综合窗口9-16号
办理结果材料符合办事指南所需的是否完整,齐全
受理
- 时限:20个工作日
- 审批人:林永亮、王卓权
办理结果1.应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2.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审查
- 时限:20个工作日
- 审批人:张树业、杨剑
办理结果根据受理人给予的初步意见以及提交材料,作出综合意见,并作出决定。
决定
- 时限:20个工作日
- 审批人:颜子钧
办理结果根据材料以及审查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制证
- 时限:20个工作日
- 审批人:颜子钧
办理结果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出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2.材料不齐全,则不出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
送达
- 时限:20个工作日
- 审批人:颜子钧
办理结果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发放《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2.材料不齐全,则不发放《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
收件
- 时限:20个工作日
- 审批人:综合窗口9-16号
办理结果材料符合办事指南所需的是否完整,齐全
受理
- 时限:20个工作日
- 审批人:林永亮、王卓权
办理结果1.应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2.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审查
- 时限:20个工作日
- 审批人:张树业、杨剑
办理结果根据受理人给予的初步意见以及提交材料,作出综合意见,并作出决定。
决定
- 时限:20个工作日
- 审批人:颜子钧
办理结果根据材料以及审查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制证
- 时限:20个工作日
- 审批人:颜子钧
办理结果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出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2.材料不齐全,则不出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
送达
- 时限:20个工作日
- 审批人:颜子钧
办理结果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发放《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2.材料不齐全,则不发放《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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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 原件:1复印件:0 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来源渠道 | |
2 | 工作制度、标准和规程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来源渠道 | |
3 | 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来源渠道 | |
4 |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文件和任...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来源渠道 | |
5 | 工程、经济、会计专业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有效的...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来源渠道 | |
6 | 4名以上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的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 | 原件:1复印件:0 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来源渠道 | |
7 | 企业章程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来源渠道 | |
8 | 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订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来源渠道 | |
9 | 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等设备的购买发票(复印件...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
10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变更申请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来源渠道 | |
11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副本)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来源渠道 | |
12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延续申请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来源渠道 | |
13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注销申请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来源渠道 |
中介服务
材料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668-2898073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
0668-12345
窗口办理
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13-22号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茂名市油城十路6号大院市行政服务中心(油城十路中段南侧金源盛世1、2号楼)西区二楼9-16号综合窗口
办公电话:0668-2898203、0668-2898393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位置指引:坐206 、8、9、207、13公交车公安大夏下车向正方向出发,沿油城九路走380米,直走进入油城十路,沿油城十路走420米,到达终点。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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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70号 | |
条款号 | 委托事项清单第154项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20-02-15 | |
条款内容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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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2004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 |
条款号 | 第二十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04-02-01 | |
条款内容 |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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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 |
依据文号 | 2017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 |
条款号 | 第一、二、三条,附表《广东省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序号51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17-06-16 | |
条款内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方面除外>核发、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核发),委托广州、深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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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依据文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 | |
条款号 | 第九、十、十一、十二条 | |
颁布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实施日期 | 2016-10-20 | |
条款内容 |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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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
依据文号 |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 |
条款号 | 第十八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 |
实施日期 | 2010-09-01 | |
条款内容 | 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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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6 | 法律法规名称 | 《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建城[2007]250号 | |
条款号 | 第二条 | |
颁布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实施日期 | 2017-06-16 | |
条款内容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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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7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
依据文号 | 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 |
条款号 | 序号31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12-06-21 | |
条款内容 | 31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二级资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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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8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 |
依据文号 | 主席令第46号 | |
条款号 | 第十三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实施日期 | 1998-03-01 | |
条款内容 |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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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9 | 法律法规名称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此文非主动公开) |
依据文号 | 建办市函〔2020〕654号 | |
条款号 | 附件第三点施工资质 | |
颁布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实施日期 | 2021-01-01 | |
条款内容 | (一)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
实施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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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2004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 |
条款号 | 第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04-02-01 | |
条款内容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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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2004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 |
条款号 | 第四十三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04-02-01 | |
条款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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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2004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 |
条款号 | 第四十四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04-02-01 | |
条款内容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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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2004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 |
条款号 | 第四十四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04-02-01 | |
条款内容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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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2004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 |
条款号 | 第四十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04-02-01 | |
条款内容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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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6 | 法律法规名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2004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 |
条款号 | 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04-02-01 | |
条款内容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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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7 | 法律法规名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2004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 |
条款号 |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04-02-01 | |
条款内容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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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8 | 法律法规名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2004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 |
条款号 | 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04-02-01 | |
条款内容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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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9 | 法律法规名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2004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 |
条款号 | 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04-02-01 | |
条款内容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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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0 | 法律法规名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2004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 |
条款号 |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04-02-01 | |
条款内容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考核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申请人应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
地址: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六路2号大院
电话:0668-2287626
网址:http://www.maoming.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四路53号
电话:0668-2287073
网址:http://www.mncourt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