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短语 | 无 |
日常用语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7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1 ( 工作日 ) |
实施主体 |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数量限制 | 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在线预约地址 | 点击预约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IV级)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否 |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
通办区域 |
通办形式 |
---|---|---|
跨省通办 | 全国 | 一网通办 |
全省跨市通办 | 查看区域 | 一网通办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
业务系统 | 广东政务服务网 |
联办机构 | 无 |
||
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18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证照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000117006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0900007122086C |
---|---|---|---|
实施编码 | 11440900007122086C300011700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特别程序
类型 |
总时限 |
总时限说明 |
特别程序说明 |
---|---|---|---|
无 | 无 | 无 | 无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
村镇社区名称 | 无 |
村镇社区代码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地址 |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建设管理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
申请内容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 |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已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含临时施工复函)的建设单位。[根据国家、省和市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的要求,申办前需在“省在线平台”(http://www.gdtz.gov.cn)填报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历史项目需办理补码(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收件
- 时限:5个工作日
- 审批人:综合窗口9-16号
办理结果符合已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含临时施工复函)的建设单位。[根据国家、省和市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的要求,申办前需在“省在线平台”(http://www.gdtz.gov.cn)填报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历史项目需办理补码(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受理
- 时限:5个工作日
- 审批人:林永亮
办理结果材料是否符合办事指南所需要的资料,符合则同意受理;不符合则退回重新收集或改正材料
审查
- 时限:5个工作日
- 审批人:林永亮
办理结果根据提交的材料作出决定
决定
- 时限:5个工作日
- 审批人:李玉高
办理结果根据审查人作出的决定才审查
制证
- 时限:5个工作日
- 审批人:王卓权
办理结果根据决定人作出决定,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或不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
送达
- 时限:5个工作日
- 审批人:林永亮
办理结果窗口领取
收件
- 时限:5个工作日
- 审批人:综合窗口9-16号
办理结果符合已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含临时施工复函)的建设单位。[根据国家、省和市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的要求,申办前需在“省在线平台”(http://www.gdtz.gov.cn)填报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历史项目需办理补码(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受理
- 时限:5个工作日
- 审批人:林永亮
办理结果材料是否符合办事指南所需要的资料,符合则同意受理;不符合则退回重新收集或改正材料
审查
- 时限:5个工作日
- 审批人:林永亮
办理结果根据提交的材料作出决定
决定
- 时限:5个工作日
- 审批人:李玉高
办理结果根据审查人作出的决定才审查
制证
- 时限:5个工作日
- 审批人:王卓权
办理结果根据决定人作出决定,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或不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
送达
- 时限:5个工作日
- 审批人:林永亮
办理结果窗口领取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其他信息 |
---|---|---|---|---|---|
1 | 更换项目经理理由的说明材料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来源渠道 | |
2 | 变更项目经理的申请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3 | 新的监理单位项目人员名册 | 原件:1复印件:0 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
4 | 变更监理单位的申请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5 | 新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注册证书)、资格证书、...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
6 | 变更项目总监的申请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
7 | 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理由的说明材料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
8 | 延长施工许可(或临时施工复函)的申请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9 | 新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资格证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
10 | 变更建设规模后的施工中标通知书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
11 | 已生效的建设单位 、原监理单位解除合同协议或人民法院...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原件:0复印件:1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13 | 新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来源渠道 | |
14 | 变更建设规模后的监理合同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来源渠道 | |
15 | 延期理由的情况说明 | 原件:1复印件:0 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来源渠道 | |
16 | 变更建设规模后的施工合同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来源渠道 | |
17 | 变更建设规模后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来源渠道 | |
18 |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文件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来源渠道 | |
19 | 建设单位和新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来源渠道 |
中介服务
材料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668-2898073\2898991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
0668-12345
窗口办理
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13-22号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茂名市油城十路6号大院市行政服务中心(油城十路中段南侧金源盛世1、2号楼)西区二楼9-16号综合窗口
办公电话:0668-2898203、0668-2898393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位置指引:坐206 、8、9、207、13公交车公安大夏下车向正方向出发,沿油城九路走380米,直走进入油城十路,沿油城十路走420米,到达终点。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
---|---|---|
依据文号 | 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 |
条款号 | 三、(30)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12-06-21 | |
条款内容 | 三、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11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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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 |
依据文号 | 2017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 |
条款号 | 附件-48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17-06-16 | |
条款内容 | 48 行政许可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管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 下放广州、深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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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2014年住建部令第18号) | |
条款号 | 第二条 | |
颁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实施日期 | 2014-10-25 | |
条款内容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
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省管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等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粤建市〔2018〕85号 | |
条款号 | 一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实施日期 | 2018-06-01 | |
条款内容 | 一、自2018年6月1日起,省管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竣工验收备案(广州和深圳市已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下放)和省管不涉及跨地市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等事项下放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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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 |
依据文号 | 主席令第46号 | |
条款号 | 第七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实施日期 | 2011-07-01 | |
条款内容 |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发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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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6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无 | |
条款号 | 第一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实施日期 | 2019-09-01 | |
条款内容 | 2019年9月1日起,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实施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 |
---|---|---|
依据文号 | 主席令第46号 | |
条款号 | 第五十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实施日期 | 2011-07-01 | |
条款内容 |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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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 |
依据文号 | 主席令第46号 | |
条款号 | 第六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实施日期 | 2011-07-01 | |
条款内容 |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实施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 |
依据文号 | 主席令第46号 | |
条款号 | 第七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实施日期 | 2011-07-01 | |
条款内容 |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发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
|
实施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 |
依据文号 | 主席令第46号 | |
条款号 | 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二、五十三条规定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实施日期 | 2011-07-01 | |
条款内容 | 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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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2、 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进行公开;3、
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4、 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5、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申请人应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 3、
申请人应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4、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考评的相关工作,包括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
地址: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六路2号大院
电话:0668-2287626
网址:http://www.maoming.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四路53号
电话:0668-2287073
网址:http://www.mncourt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