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普通高中学校合并、分立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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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102005003 |
实施编码 | 11440700007062749B30102005003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数量限制 | 无 |
实施主体 | 江门市教育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30 ( 自然日 ) |
结果名称 | 江门市民办教育机构合并、分立批复意见书 |
结果样本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审批服务形式 | 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业务系统 | 江门市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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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
范围与条件
受理范围
主题分类 | 文体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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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行政机关,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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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无 |
受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 1.市直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办学形势的变化可提出申请。 2.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合并、分立的市直中等职业学校可提出申请。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办事大厅窗口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核查,教育局根据审查结果提出最终审查意见。 4.许可决定:我局同意决定予以许可的,审批申请人可获得同意批复。我局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以同意批复的意见书,其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我局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审批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领取审批结果。
特殊环节
无申请材料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750-3871103,0750-3503928
-
咨询地址:
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教育局窗口(江门市堤西路88号,人人乐侧)
-
咨询网址: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
12345
窗口办理
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四楼B区78号市教育局窗口
办理地点: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教育局窗口(江门市堤西路88号,人人乐侧)
办公电话:0750-3871103、0750-3871271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5:30
位置指引:途经人人乐站的公交车有: 22路,13路,30路,28路,23路,35路,3路, 36路,19路,10路,101路,4路,102路
许可收费
不收费
中介服务
无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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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2016年修正 | |
条款号 | 第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大 | |
实施日期 | 2003-09-01 | |
条款内容 |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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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依据文号 | 2015年修正 | |
条款号 | 第二十八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大 | |
实施日期 | 1995-03-18 | |
条款内容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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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办好普通高级中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教基〔1995〕13号 | |
条款号 | 教基〔1995〕13号 | |
颁布机关 | 国家教委 | |
实施日期 | 1995-06-08 | |
条款内容 | 普通高中的新建和撤并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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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
依据文号 | 2009年 | |
条款号 | 第八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 |
实施日期 | 2010-03-01 | |
条款内容 |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2.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3.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4.申请人对于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5.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考评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实施机关告知的考评期限完成接受考评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实施机关的取证通知后按时领取证书;2.申请人应理解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方法》(教育部令2004第20号)和省政府令第142号的规定,并进行自查;3.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的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4.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江门市法制局
地址:江门市白沙大道西1号1幢6楼
电话:0750-3273880
网址:无
行政诉讼
部门: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江门市篁庄大道98号
电话:0750-3518253、0750-3936000
网址: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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