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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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115045000 |
实施编码 | 11440700007062626A30115045000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数量限制 | 无 |
实施主体 |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工作日 ) 查看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 工作日 ) |
结果名称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结果样本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一次办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业务系统 | 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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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不通办 |
范围与条件
受理范围
主题分类 | 交通运输,立项审批,涉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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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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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核 |
受理条件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3)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4)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5)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7)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8)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方式:申请人阅读办事指南,登录广东省水运信息网,注册账号,在网上提交申请;申请编号:系统自动生成;收件凭证:系统可直接查看受理情况
2.受理
受理审核:须符合办事指南相关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内容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5个工作日不回复,视为受理;受理决定:系统可直接查看
3.审查
资料审查: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对是否符合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如审查不通过需整改的,将通过系统回退,并将回退原因在系统审核记录中予以说明。根据审核情况,出具请示文书《江门市交通运输局请示文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不予许可:将通过系统回退,并将不予许可的原因在系统审核记录中予以说明。审查时间:20个工作日。
4.决定
同意许可:根据审核情况,省交通运输厅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5.证件制作与送达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10个工作日内出具许可文书并完成证书《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制作,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可通过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授权各市(区)港航管理部门打印证书并核发至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所在地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申请资料正确、齐全、有效,符合法定条件的,正式受理并上传至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
特殊环节
无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中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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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表 |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填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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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本 空表 | 中介办理 |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普通货船运输还需提供企业经营业绩和运营记录 |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填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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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办理 | |
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 |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填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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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办理 | |
与经营者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比例证明文件 |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填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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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办理 | |
组织机构图,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适任证书和船... |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申请人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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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办理 | |
投入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的文件,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检验证书(入级证书)、... |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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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办理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股东证明材料 |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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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办理 |
咨询监督
窗口办理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窗口
办理地点:江门市堤西路88号行政服务中心4楼A区5-6号窗口
办公电话:0750-385896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位置指引:在江门市区内乘坐公交车:22路,13路,30路,28路,23路,35路,3路, 36路,19路,10路,101路,4路,102路, 在"人人乐商场站"下车,步行200米到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许可收费
不收费
中介服务
无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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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国发〔2015〕11号 | |
条款号 |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94项)中第72项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5-02-24 | |
条款内容 |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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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
依据文号 | 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9号第二次修正 | |
条款号 | 第五条、三十四、三十五条 | |
颁布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
实施日期 | 2016-12-10 | |
条款内容 | 第五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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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审批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交水发〔2015〕86号 | |
条款号 | 第二点跟第三点 | |
颁布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
实施日期 | 2015-05-29 | |
条款内容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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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 |
条款号 | 第八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7-03-01 | |
条款内容 |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的,持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江门市法制局
地址:江门市白沙大道西1号1幢6楼
电话:0750-3273880
网址:http://fzj.jiangmen.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勤政路77号、江门市篁庄大道98号
电话:0750-3535146、0750-3936000、12368
网址:http://www.jianghai.gov.cn/fy.html,http://fy.jiangmen.gov.cn/
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