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直通港澳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准(普通货物运输)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短语 | 无 |
日常用语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1 ( 工作日 ) |
实施主体 |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数量限制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在线预约地址 | 点击预约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IV级)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是 |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
通办区域 |
通办形式 |
---|---|---|
跨省通办 | 全国 | 一网通办 |
全省跨市通办 | 查看区域 | 一网通办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审批服务形式 | 一次办,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 |
业务系统 | 广东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 |
联办机构 | 无 |
||
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7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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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道路运输证 |
证照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440115043002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0600699764863Y |
---|---|---|---|
实施编码 | 11440600699764863Y3440115043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特别程序
类型 |
总时限 |
总时限说明 |
特别程序说明 |
---|---|---|---|
无 | 无 | 无 | 无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
村镇社区名称 | 无 |
村镇社区代码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地址 |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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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交通运输,申请资质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
申请内容 |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直通港澳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准(货物运输) |
受理条件
(一)申请的运输企业的设立经省商务厅按照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二)运输公司的营业执照由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三)省府办公厅已经批准了申请者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指标;(四)并取得了省公安部门核发的直通港澳车辆牌证。
收件
- 时限:1个工作日
- 审批人:收件人员
办理结果材料齐全的转交受理人员。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受理
- 时限:1个工作日
- 审批人:受理人员
办理结果材料齐全的转交审查人员。
审查
- 时限:2个工作日
- 审批人:审查人员
办理结果按照相关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审查合格的提交决定人员。
决定
- 时限:2个工作日
- 审批人:决定人员
办理结果审核审查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 时限:2个工作日
- 审批人:制证人员
办理结果道路运输许可证
送达
- 时限:2个工作日
- 审批人:送达人员
办理结果邮寄回执或窗口领取签收表。
收件
- 时限:1个工作日
- 审批人:收件人员
办理结果材料齐全的转交受理人员。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受理
- 时限:1个工作日
- 审批人:受理人员
办理结果材料齐全的转交审查人员。
审查
- 时限:2个工作日
- 审批人:审查人员
办理结果按照相关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审查合格的提交决定人员。
决定
- 时限:2个工作日
- 审批人:决定人员
办理结果审核审查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 时限:2个工作日
- 审批人:制证人员
办理结果道路运输许可证
送达
- 时限:2个工作日
- 审批人:送达人员
办理结果邮寄回执或窗口领取签收表。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其他信息 |
---|---|---|---|---|---|
1 | 港澳车辆出入境营运申请审批表 | 原件:2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
2 | 机动车行驶证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3 | 营业执照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4 | 负责人身份证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
5 | 内地投资企业与港澳投资企业签订的合作合同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6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7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8 | 商务部门关于包含同意设立企业、企业经营期限、指标数量...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9 | 广东省公安厅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10 | 香港运输署车辆商业登记文件/澳门交通事务局车辆登记文...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11 | 广东省道路运输IC卡照片校验回执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
12 | 经办人身份证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
13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
中介服务
材料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7578-82221044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
0757-12345-6
窗口办理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人民西路14号佛山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货运与运输服务科704室
办理地点: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人民西路14号七楼货运科704室
办公电话:0757-8222104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日):08:30-12:00,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可乘坐110、166、117到市妇幼保健院下车,公交站对面就可以到交通运输局。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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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2017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 |
条款号 | 序号67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17-06-16 | |
条款内容 | “直通港澳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准(货物运输)”下放广州、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 |
依据文号 |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 |
条款号 | 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人大 | |
实施日期 | 2014-05-01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三条 取得直通港澳营业性车辆指标使用权的企业,持相关批准文件向省商务(口岸)、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
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粤府办〔2002〕39号 | |
条款号 | 第六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02-06-07 | |
条款内容 | 第六条 运输公司的营业执照由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车辆牌证由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运输市场经营许可证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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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 | |
条款号 | 第六十六、六十七条 | |
颁布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
实施日期 | 2019-06-12 | |
条款内容 | 第六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危险货物运输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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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依据文号 |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 | |
条款号 | 第七十七、七十八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9-03-18 | |
条款内容 | 第七十七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道路运输,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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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6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
依据文号 | 2018年省政府令第248号 | |
条款号 | 序号38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18-01-08 | |
条款内容 | 省级事项名称:直通港澳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准(货物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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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7 | 法律法规名称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此文非主动公开)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 | |
条款号 | 第八到十九条 | |
颁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
实施日期 | 2019-11-20 | |
条款内容 |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一)属于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
无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1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电话:0757-83382285
网址:无
行政诉讼
部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魁奇二路51号
电话:0757-82630828
网址: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