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短语 | 无 |
日常用语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1 ( 工作日 ) |
实施主体 |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数量限制 | 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在线预约地址 | 点击预约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IV级)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是 |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
通办区域 |
通办形式 |
---|---|---|
跨省通办 | 全国 | 一网通办 |
全省跨市通办 | 查看区域 | 一网通办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马上办,就近办 |
业务系统 | 佛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系统 |
联办机构 | 市级交通运输(审核,决定与公开,证件制定与送达)、县级交通运输(受理,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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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18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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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证照 |
无电子证照 |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000118022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0600699764863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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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440600699764863Y300011802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特别程序
类型 |
总时限 |
总时限说明 |
特别程序说明 |
---|---|---|---|
无 | 无 | 无 | 无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
村镇社区名称 | 无 |
村镇社区代码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地址 |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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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交通运输,申请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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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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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受理条件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收件
- 时限:0
- 审批人:各区交通运输局政务服务人员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 时限:0
- 审批人:各区交通运输局政务服务人员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 时限:3
- 审批人:市交通运输局政务服务人员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 时限:6
- 审批人:市交通运输局政务服务人员
办理结果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 时限:1
- 审批人:市交通运输局政务服务人员
办理结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 时限:0
- 审批人:市交通运输局政务服务人员
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收件
- 时限:0
- 审批人:各区交通运输局政务服务人员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 时限:0
- 审批人:各区交通运输局政务服务人员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 时限:3
- 审批人:市交通运输局政务服务人员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 时限:6
- 审批人:市交通运输局政务服务人员
办理结果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 时限:1
- 审批人:市交通运输局政务服务人员
办理结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 时限:0
- 审批人:市交通运输局政务服务人员
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其他信息 |
---|---|---|---|---|---|
1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2 | 工商营业执照 | 原件:0复印件:1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
3 | 资信情况材料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4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5 | 经办人身份证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
6 | 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非必要 其他要求 |
来源渠道 | |
7 | 网约车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8 | 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9 | 法人授权分支机构委托书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
来源渠道 | |
10 | 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原件:0复印件:1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
11 | 经营管理人员劳动合同 | 原件:0复印件:1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
12 | 办公场所的不动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 原件:0复印件:1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来源渠道 | |
13 | 负责人员及管理人员的聘用合同 | 原件:0复印件:1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来源渠道 |
中介服务
材料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757-82025519(禅城)、0757-86282475(南海)、0757-22832037(顺德)、0757-88229138(高明)、0757-87762301(三水)0757-82518672(市局)
-
咨询地址:
佛山市人民西路14号交通运输局道路客运管理科
-
咨询网址:
-
微信号:
foshan_12345
-
政务微博:
无
-
电子邮箱:
fgk@admin.gov.cn
-
信函地址:
佛山市人民西路14号 交通运输局法规科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
0757-12345-6
-
投诉地址: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14号 交通运输局9楼法规科
-
投诉网址:
-
电子邮箱:
fgk@admin.gov.cn
-
信函地址:
佛山市人民西路14号交通运输局审批服务科
窗口办理
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地点: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窗口206 207 208 209号窗
办公电话:0757-12345-8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乘坐106路,123路,116路,120路到东建世纪广场站下车,往东行50米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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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 | |
条款号 | 第五条 | |
颁布机关 |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 | |
实施日期 | 2016-11-01 | |
条款内容 |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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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
依据文号 | 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 | |
条款号 | 第十条、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
实施日期 | 2016-08-26 | |
条款内容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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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 | |
条款号 | 第八条 | |
颁布机关 |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 | |
实施日期 | 2016-11-01 | |
条款内容 |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
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2017年粤府令第247号 | |
条款号 | 第七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18-02-01 | |
条款内容 | 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取得巡游车车辆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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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2017年粤府令第247号 | |
条款号 | 第八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18-02-01 | |
条款内容 |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经营区域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在本省注册的企业首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注册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通信、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
|
设立依据6 | 法律法规名称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 | |
条款号 | 第六、十条 | |
颁布机关 |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 | |
实施日期 | 2016-11-01 | |
条款内容 |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
无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办理结果;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申请人在办理本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申请人对本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申请人应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自查;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在接到实施机关的取证通知后按时领取证书等;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的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10号楼1楼102室
电话:0757-83382285
网址:无
行政诉讼
部门:1、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视管辖权而定)
地址:1、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视管辖权而定)
电话:1、0757-82630828;2、0757-22623333
网址:无